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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王峰 北京報道 企業出海,風險防控需前置。
《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指出,有效實施對外投資管理,健全海外綜合服務體系,促進貿易投資一體化,引導產業鏈供應鏈合理有序跨境布局。
近日,“企業‘走出去’的法律風險及防控研討會”暨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2025年年會召開。來自法學界、企業界、律師界的專家,探討了推動企業安全穩健“走出去”的有效路徑。
“隨著全球治理體系的深刻變革,國際規則博弈日趨激烈,企業‘走出去’已進入更加注重運用規則、參與規則構建的新階段。” 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會長彭新林說。
未來,中國將健全國際商事調解、仲裁、訴訟等機制,打造國際商事爭議解決優選地。
復雜多樣的海外經營法律風險
企業“走出去”主要面臨哪些風險?
主辦方供圖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韓軼指出,“與企業國內合規相比,海外經營的法律風險更加復雜化、專業化、多樣化,包括環境保護、勞工權益、公司治理、知識產權、稅務合規管理、法律文化沖突、國有化征用等多個方面。”
韓軼指出,當前中國企業海外經營合規問題的成因,包括不了解投資所在國法律環境,缺乏深度盡職調查,逃避境內主管部門審批,缺乏項目流程管理,法律文件管理混亂等。
當前,企業所面臨的外部風險正在發生深刻變遷。
安徽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奚瑋指出,隨著國內法律法規的完善,加之稅務、金融、環保等領域監管力度加大,企業同時面臨跨境經營不同國家法律體系、監管標準的顯著差異。雙重合規要求對企業提出了更高挑戰。
從社會層面看,社會公眾對“走出去”企業的關注已從經濟效益轉向合規責任、社會責任等多重維度。互聯網的普及使企業跨境經營行為被全方位監督,任何合規瑕疵都有可能引發跨境輿論聚焦。
如何應對企業“走出去風險
“走出去”的企業類型多樣化,也帶來了風險的多樣化。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務總監李彥宏介紹,作為一家人用疫苗生產制造企業,康泰生物正積極布局海外,計劃在土耳其建設合資工廠。
李彥宏介紹,疫苗屬于專利密集型行業,但專利具有地域性,僅在授權國境內有效,因此就需要謀劃長期布局,防止被竊取。
一家疫苗生產企業的法務部負責人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疫苗臨床數據涉及個人隱私,跨境轉移面臨數據保護風險,需防范第三方侵權。
金誠信礦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專注于非煤類地下礦山工程建設、采礦運營管理和礦山資源開發的國際化礦業公司,項目遍布幾大洲11個國家。
金誠信礦業董事會辦公室主任王立東介紹,“初入新市場時,企業會面臨運營模式不熟悉的問題。作為礦山工程企業,我們需要在每個國家辦理特定的運營資質和爆破許可,環境許可審批周期長、不確定性大,導致人力和資金成本較高。”
如何應對企業“走出去”法律風險?
工信部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中心經貿法律研究所所長郭成龍認為,要構建內外聯動的綜合服務體系,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打造出海綜合服務港,推動在重點國家建立海外綜合服務站,培育一批跨境服務能力強的專業服務機構。
王立東認為,要建設專業化風控團隊,加強對當地法律法規的培訓,提升員工法律意識,項目必備三個關鍵崗位:外事負責人、當地人力資源經理和稅務經理,還要培養國際化法務團隊,聘請當地法律顧問。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文華認為,當企業在海外遭遇法律風險后,要盡量通過法律程序解決,不要把問題激化,用好國際法、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以及雙方簽訂的合同章程約定等。
健全國際商事爭議解決機制
面對企業“走出去”法律風險,彭新林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我們亟需加強前瞻性研究,推動企業從被動應對轉向主動利用規則、參與規則制定,不斷增強我國在國際競爭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 。
《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指出,加快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建設,健全國際商事調解、仲裁、訴訟等機制。
2021年12月28日,北京國際商事法庭成立,這是隸屬于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的涉外商事案件專門審判機構。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王靖介紹,自北京國際商事法庭成立以來,四中院通過構建“一帶一路”基礎設施建設系統性風險評估機制、加強“一帶一路”域外法查明工作,完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的準確適用機制,持續提升涉外審判質效。
?民事訴訟法第276條第2款確立了“適當聯系”原則,是我國法院行使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重要依據?。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院長張玲介紹,按照該條款規定,當被告在中國沒有住所或辦事機構,且合同簽訂地、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侵權行為地等六個連接點均不在中國境內時,只要糾紛與中國存在適當聯系,中國法院就可以行使管轄權。
“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可以善用這一條款在中國法院提起訴訟來維護自身權益。” 張玲說。
仲裁是商事爭議中特別常用的解決方式。今年9月12日,仲裁法修訂完成,將自2026年3月1日起實施。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局長楊向斌在9月29日司法部新聞發布會上說,這次修法為了便于更多的涉外案件的當事人能夠選擇在中國仲裁,在借鑒境外臨時仲裁的基礎之上,增加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特別仲裁制度,目的就是要增強中國仲裁制度的包容性,來推進涉外仲裁案件與國際通行規則相融通。
調解可能是企業關注較少的領域。今年5月,《商事調解條例(公開征求意見稿)》對外發布,其中強化了涉外與區域協同發展。
2021年1月,北京法院國際商事糾紛一站式多元解紛中心在北京四中院掛牌成立。王靖介紹,自中心成立以來,已成功調解國際商事糾紛300余件,涉及美國、德國、俄羅斯等30多個國家和地區。
“訴訟、仲裁和調解這三種爭議解決方式,沒有絕對的最優選擇,只有最適合的方案。但爭議解決屬于程序性問題,往往是企業‘走出去’時容易忽視的環節。實際上,如果不重視爭議解決,企業將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自身權益保護也會受到限制。” 張玲說。
本文鏈接:中國企業“走出去”,商事爭議解決“引進來”http://www.sq15.cn/show-1-530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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