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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王峰北京報道 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三)》(以下簡稱《意見(三)》),完善工傷保險法規的理解適用。
工傷認定需要具備“工作原因、工作場所、工作時間”三個要素,這也被稱為“三工”。然而,《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較為籠統,“三工”認定尺度不一。
比如,加班時間是否屬于工作時間?
居家辦公是《工傷保險條例》頒布時還很少見的情況,現在則越來越多,居家辦公期間受到傷害,是否屬于工傷?
下班途中順路接孩子,結果出車禍,這是個人行為還是屬于工傷?
隨著《意見(三)》的發布,上述疑問都有了明確的判斷依據。
細化 “三工”因素
近年來,全國每年有200多萬職工獲得工傷保障。《工傷保險條例》于2004年施行,人社部分別在2013年、2016年發布了兩份“執行意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涉及“三工”要素
但這些政策目前都難以應對復雜的現實情況。
比如,據報道,楊某周末在家加班寫會議材料時突發腦梗。發病時間是周六半夜,被家人發現送往醫院進行搶救,次日TCD腦血管超聲顯示楊某已經腦死亡。當時,楊某80多歲的年邁父母在外地,為了使其父母能有一個接受的過程,并讓老人與兒子見最后一面,家屬選擇了暫時保持生命體征的搶救方式,因此楊某最終停止呼吸的時間超過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48小時“視同工傷”的時間節點。
這起真實的案例有兩個工傷認定的爭議:第一,楊某周末在家加班寫會議材料的時間是否為工作時間;第二,已超過48小時死亡能否“視同工傷”。
據報道,當地人社部門以猝死已超過48小時為由,不予認定工傷。但二審法院認為,楊某在家完成工作任務時突發疾病猝死,應考慮其工作量及出現醫學死亡等諸多因素,最終撤銷了人社部門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意見(三)》發布后,將有效減少此類案件中的爭議,其明確規定加班時間屬于工作時間。
《意見(三)》對工傷認定的“三工”予以細化
工作時間方面,《意見(三)》明確將“完成用人單位臨時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務的時間”和“加班時間”納入其中。
“這意味著,即使是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只要是因公所需,都屬于工作時間范疇。” 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合規與風險管理部主任楊保全說。
工作場所方面,《意見(三)》不再局限于單位的物理空間,而是擴展到“為完成某項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和“因工作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
“這為外勤、多點辦公等人員提供了有力保障。” 楊保全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工作原因方面,《意見(三)》特別加入了“工作期間在合理場所內因解決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傷害”的情形。
“這明確了在工作場所內上廁所、喝水等過程中發生的意外,只要非完全個人原因導致,也應認定為工傷,回應了社會關切。” 楊保全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意見(三)》第一至三條細化了職工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的具體情形,有利于條款理解適用把握,維護職工權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司負責人說。
“上下班途中”更明確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但現實中,“上下班途中”的認定較為復雜。
據報道,陳女士有一天下班后,順著固定路線步行去附近幼兒園接兒子放學,但被一輛逆行的電動車撞倒,送醫后被診斷為右小腿骨折、腦震蕩,總花費近4萬元。出院后,陳女士申請了工傷認定,但公司卻一口回絕,認為她下班去接孩子是個人行為,不是工作任務。
《意見(三)》對“上下班途中”的具體情形進行細化,將有力避免上述陳女士公司的無理做法。其明確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屬于上下班途中,細化了4類具體情形。
《意見(三)》細化“上下班途中”
“此前職工往返親屬家、上下班途中辦日常瑣事受傷等情況,工傷認定常存分歧,新規細化后,這類爭議將大幅減少,也將杜絕無依據的工傷申請。”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許浩說。
楊保全也認為,職工上下班途中接送孩子、買菜等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都將得到工傷保障。
此外,《意見(三)》還明確了 “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要求“應當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為依據”。
“這杜絕了‘私了’或口頭協議帶來的認定難題。” 楊保全說。
居家辦公也有保障
居家辦公越來越多,相應的工傷認定也提上了議程。
據報道,2021年10月,黃某在工作時感覺不舒服,交接工作后表示未完成工作可在家繼續完成。請假回家后,當晚他因喘不上氣被送醫,經搶救無效死亡。
但據報道,當地人社局認為,黃某病發時并非在工作崗位上,故不予認定工傷。法院最終經審理認為,職工在家加班工作應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應認定為工傷。
《意見(三)》規定,職工按照單位安排居家辦公,有充分證據證明職工居家工作期間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不應因在家工作而影響認定工傷。
《意見(三)》規定,對于職工在家突發疾病是否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應當充分考慮職工的職業要求、崗位職責等因素。申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在家處理工作是根據用人單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進行,且與日常的工作強度和工作狀態基本一致,明顯占用勞動者休息時間的,可以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許浩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變化,移動通信的發達,居家遠程辦公成為職場中一種新的工作方式。為了適配遠程辦公常態化的趨勢,《意見(三)》解決了職工居家辦公受傷、突發疾病時,因工作地點特殊導致的工傷認定無據可依的問題。
《意見(三)》還規定,利用微信、電話、郵件等現代通訊方式進行簡單工作溝通,具有臨時性和偶發性的,不應視為工作原因。
“這避免了臨時工作溝通被濫用為工傷認定理由的情況。” 許浩說。
楊保全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意見(三)》在保障居家辦公人員權益的同時,也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傳遞了明確信號:工傷認定的核心依然是“工作原因”,勞動者主張權利需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比如在家突發疾病希望“視同工傷”時,勞動者需要提供證據鏈,證明其在家處于高強度的工作狀態。
“這有助于規范居家辦公管理,促進新業態的健康發展。” 楊保全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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