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力資源通知我休未休年假,但我不接受這樣的強制安排。”近日,王先生把截圖發在社交平臺個人主頁上,引發網友熱議。
據報道,王先生展示的短信截圖顯示:“根據公司相關安排,通知你2025年11月18日-20日休未休年假3日,特此通知!”
王先生隨即回復:“我這邊不接受強制讓我休年假。”該回復信息顯示于“19:22已送達”。王先生說,他沒再收到公司的回復短信。
消息沖上熱搜后,有網友好奇,“為啥給年假也不休?”也有評論指出,“不休年假公司是要給3倍工資的。”
重慶捷恒律師事務所李力律師表示,《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可根據生產、工作的需要,并在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的基礎上統籌安排年休假。《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明確,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的天數少于應休天數的,應在當年度按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正常工資)。若單位已安排職工休假,而職工因個人原因并書面提出不休,單位可以僅支付其正常工資。
此外,若勞動者不能舉證證明單位的休假安排不合理,且其拒絕休假的理由缺乏正當性,則單位的安排可視為職工已休年假。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僅需支付正常勞動期間的工資。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強制安排年休假”是否合法,法院或仲裁機構通常會綜合考量:用人單位是否因生產經營需要作出安排,是否兼顧了職工意愿,休假時點是否合理等。“若單位能夠證明安排年休假符合生產經營實際,也充分考慮了勞動者情況,法院或仲裁機構一般會認為其安排合法有效。”李力律師說,“反之,如果單位不能滿足上述條件,其強制安排可能被認定為違法,勞動者可以據此主張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等合法權益。”
來源:中國青年報、上游新聞、錢江視頻、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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