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5月9日電 證監會網站9日消息,為進一步增強證券結算系統風險防范能力,加強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全流程管理,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結合市場發展需要,中國證監會會同財政部起草形成了《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證監會網站披露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修訂說明顯示,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持續增強證券結算系統風險防范能力,加強結算風險基金全流程管理,證監會會同財政部修訂《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主要修訂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背景
《管理辦法》于2000年制定,并于2006年修訂,是規范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以下簡稱“風險基金”)管理和使用,保障證券結算系統安全運行,防范和化解證券市場風險的規范性文件。為進一步完善風險基金管理制度,適應證券市場發展和結算風險防控需要,有必要對《管理辦法》進行修訂。
二、主要修訂內容
本次修訂主要內容如下:
(一)適應性調整計收范圍。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將風險基金計收范圍明確為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采用多邊凈額擔保結算方式的證券交易,包括權益類品種、固定收益類品種現券交易及質押式回購業務(第3條)。
(二)下調計收比例。按照各類業務相應結算風險,對風險基金交納比例實行差異化調整。結算參與人權益類和固定收益類品種現券交易計收比例下調至原有標準的十分之三,質押式回購業務計收比例維持不變(第3條)。
(三)完善風險基金規模相關規定。明確風險基金凈資產總額不少于30億元,達到或超過上述規模后,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再提取,已交納風險基金滿一年的結算參與人不再繼續交納。風險基金規模不足30億元的,下一年度起恢復提取或交納(第4條)。新增動態評估條款,要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定期動態評估論證本基金所需規模,并向證監會和財政部報告”(第5條)。
(四)優化投資管理及存放。完善風險基金投資管理方式,明確風險基金的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購買關鍵期限國債,以及證監會和財政部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同時,明確風險基金應通過競爭性或詢價方式選擇國有商業銀行作為基金的存款銀行,限定風險基金投資比例(第7條)。
(五)優化使用程序。落實國務院已對外公布的取消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安排,將風險基金使用程序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使用前向證監會、財政部報批,修改為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動用后向證監會、財政部及時報告(第9條)。
(六)豐富管理措施及規定。增加風險基金定期報告規定,要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年報送情況報告(第8條);要求結算參與人制定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并建立相關技術系統、業務連續性管理及容災備份機制,有效防范風險(第11條);明確責任追究情形,補充細化了墊付、彌補違約交收損失以及技術故障、操作失誤情形下動用風險基金涉及的追償、責任追究等事宜(第12條);要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制定風險基金內部管理制度,明確風險基金的計收、管理、使用等事項(第15條)。
需要說明的是,目前風險基金凈資產總額已超過30億元,對于已交納風險基金滿一年的結算參與人,不會因本次修訂觸發新增繳納。(中新經緯APP)
本文鏈接:《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http://www.sq15.cn/show-3-14429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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