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6月9日電 冠城新材9日盤后公告,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薛黎曦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被罰款180萬元。
冠城新材稱,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原簡稱“冠城大通”)實際控制人、董事薛黎曦于2024年12月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中國證監會”)出具的《立案告知書》(編號:證監立案字0252024004 號),因其涉嫌內幕信息公開前建議他人買賣股票、短線交易“冠城大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決定對其立案。
2025年5月,冠城新材收到薛黎曦通知,其收到中國證監會江西監管局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編號:贛處罰字[2025]3號)。
近日,冠城新材收到薛黎曦通知,其收到中國證監會江西監管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2025]3號)。經查明,在2024年2月期間,鑒于資本市場出現較大波動,薛黎曦為穩定股價建議他人買賣股票。雖出于穩定股價目的,但作為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違反《證券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
薛黎曦作為冠城大通董事,利用其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冠城大通股票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所述違法行為。被調查后薛黎曦能夠認識自己的錯誤,具有配合調查,主觀惡性較小,愿意認錯認罰等情節。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國證監會江西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如下:“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一、對薛黎曦建議他人買賣冠城大通的行為,處以150萬元罰款;二、對薛黎曦短線交易冠城大通的行為,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冠城新材表示,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事項僅涉及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薛黎曦個人,其不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不會對公司董事會運作及日常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情況,不涉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中關于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冠城新材官網介紹,公司是一家歷史悠久、實力雄厚的綜合性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為電磁線制造與銷售、房地產開發,以及鋰電池電解液添加劑的生產經營,并涉足金融、健康養生、游艇碼頭運營等領域。
2025年第一季度,冠城新材實現營業收入25.32億元,同比增長5.02%;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3480.37萬元,同比增長86.35%。
6月9日,冠城新材收漲0.34%報2.94元,最新市值41億元。(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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