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 孫詩卉 上海報道
2025年6月18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人身保險監管司下發《關于分紅險分紅水平監管意見的函》,明確指出,保險公司應審慎確定產品年度分紅水平,不得脫離資產負債與實際投資收益隨意抬高分紅水平,避免行業過度競爭(“內卷”)對可持續經營的侵蝕。
近年來,在低利率環境下,分紅險憑借“固定收益+浮動紅利”特征成為險企主推產品,在業內人士看來,監管此番發文意在防范因盲目抬高分紅而埋下的利差損風險,增強分紅險業務穩健性。
值得注意的是,自去年“限高令”發布以來,記者從業內了解到,不少經營狀況良好的險企試圖向監管申請能否突破限高,而此次發文將責任下放,對頭部險企而言,將是在合規框架內爭取更高分紅的機遇;而對中小險企而言,則是更為嚴峻的挑戰。
責任下放:“放權與加壓并存”
具體來看,此次監管意見設定了六類重點情形,一旦出現保險公司擬定紅利水平達到下列條件中的任何一種,必須充分論證必要性并報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實施。
六類情形包括:
1、擬分紅率對應的投資收益率超過該公司分紅保險賬戶過去三年財務投資收益率和綜合投資收益率較低者;
2、分紅保險賬戶的特別準備金為負值或支付當期分紅后將為負值;
3、設立時間不足三年的分紅保險賬戶,擬分紅水平(即客戶收益率,含預定利率和浮動收益率,下同)超過人身保險業過去3年平均財務收益率(3.20%)的;
4、公司監管評級為1-3級,且分紅保險賬戶擬分紅水平超過人身保險業過去3年平均財務收益率(3.20%)的;
5、公司監管評級為4至5級,且擬分紅率超過產品預定利率;
6、公司產品、精算、投資、財務等資產負債管理職能部門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情形。
隨著低利率市場環境的持續,2023年以來,監管部門持續引導行業下調預定利率,優化產品結構,并鼓勵開發長期分紅型保險產品。保險業新“國十條”提出,推進產品轉型升級,支持浮動收益型保險發展。
然而,浮動收益型產品也存在“內卷式”競爭風險:例如,保險公司為了搶占市場,可能傾向于提高宣傳收益或分紅率,而忽視實際投資收益和風險管理。
監管鼓勵險企發展浮動收益類產品的目的是促進險企有序降低負債端剛性成本,平穩度過低利率周期,險企如果隨意提高分紅水平,則將與這一目標背道而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也將淪為空談。
此次文件中,就明確提出各公司要把資產負債管理理念貫穿保險產品和服務全流程全周期,不得偏離賬戶的資產負債和投資收益實際情況,隨意抬高分紅水平搞“內卷式”競爭,擾亂人身保險市場秩序。對于違反監管要求的,監管部門將采取監管約談、責令整改、評級扣分等監管措施。
并要求平衡好分紅保險預定利率與浮動收益、演示利益與紅利實現率的關系,根據每個賬戶的資產配置特點和實際投資收益率,審慎確定各產品年度分紅水平。
此外,文件還要求,保險公司要切實承擔主體責任,采取有效措施維護分紅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在設定實施分紅水平過程中,要做好解釋溝通和服務工作,引導保單持有人合理預期。并要求險企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堅決防范流動性風險和群體性事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六類重點情形中,3.2%的紅線被多次提及。2024年3月,監管發布“限高令”,要求分紅險的分紅水平參照萬能險的結算利率上限3.1%和3.3%,實際執行中,中小型保險公司分紅險不得高于3.2%,大型保險公司分紅險不得高于3.0%。
有相關業內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限高令”實施以來,有部分險企根據實際投資和經營情況,希望向監管申請突破分紅上限限制,從此次文件中看,監管將責任落實到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在“反內卷”前提下,給予了真正的“好公司好產品”突破分紅上限的可能性。
對外經貿大學創新與風險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龍格認為,新政本質是“動態約束”而非“簡單限高”:通過投資收益率掛鉤、賬戶儲備充足性、公司評級分檔等多維度指標,強制要求分紅水平與險企實際能力匹配,防止透支和惡性競爭。
不過,新政發布后,保險公司想要突破限高并非易事,上述業內人士分析,只有充分論證“擬分紅水平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持續性”,并提交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后,才有可能突破。例如,文件中“分紅保險賬戶的特別準備金為負值或支付當期分紅后將為負值”的情況,過去經營分紅險的公司,早期一般都有比較大的費差損,使得分紅特儲是負,雖然過去一段時間通過投資收益獲取的利差能夠補貼一部分,但近年來,投資環境波動加劇,導致分紅特儲的水平有所下降。整體而言,很多公司這一賬戶仍然為負,只有少數大型保險公司和外資保險可能為正。
龍格進一步指出,新政實施后,行業或將加速分化。頭部險企優勢凸顯(可維持較高分紅),中小險企(尤其低評級、儲備不足者)通過高分紅攬客的空間被大幅壓縮,倒逼提升投資能力。
也就是說,在一系列監管要求下,“內卷式”競爭在源頭上就受到了遏制,想要以“高分紅”來吸引客戶而實力不達標的險企依然“心有余而力不足”。
應對利差損風險
事實上,嚴監管的背后,是行業利差損風險的持續堆積。歷來,利差損風險是危害保險公司健康運營的頭號“元兇”。
利差損風險是指保險資金投資運用收益率低于有效保險合同的平均預定利率而造成的虧損。簡單來說,就是保險公司的投資收益不能覆蓋資金成本。利差損風險可能影響保險公司的現金流和償付能力,進一步導致保險公司運營難以為繼,危害保險公司和投保人的利益。
除了過高的浮動收益外,預定利率也是利差損的一大來源。泰康養老總精算師高悅指出,“過高的保底利率對投資收益剛性要求極高,也成為產生利差損風險的重要原因”。
為應對利差損風險,監管部門先是下調人身險產品預定利率上限,后又建立隨行就市的預定利率動態調整機制。
去年8月,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關于健全人身保險產品定價機制的通知》調整人身保險產品的預定利率上限,自2024年9月1日起,新備案的普通型保險產品預定利率上限為2.5%,自2024年10月1日起,新備案的分紅型保險產品預定利率上限為2.0%,新備案的萬能型保險產品最低保證利率上限為1.5%。
同時,要求建立預定利率與市場利率掛鉤及動態調整機制。參考5年期以上LPR、5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10年期國債到期收益率等長期利率,確定預定利率基準值,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
今年1月1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出臺《關于建立預定利率與市場利率掛鉤及動態調整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各人身保險公司動態調整普通型、分紅型人身保險預定利率最高值和萬能型人身保險最低保證利率最高值。
預定利率最高值取0.25%的整倍數。當險企在售普通型人身保險產品預定利率最高值連續2個季度比預定利率研究值高25個基點及以上時,要及時下調新產品預定利率最高值。
與存款掛牌利率走勢類似,目前已發布的兩期普通型人身保險產品預定利率研究值呈下降趨勢。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在1月10日和4月21日發布普通型人身保險產品預定利率研究值分別為2.34%和2.13%。
今年5月,5年期以上品種LPR再次下調10個基點,六大行定期存款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利率均下調15個基點。按照預定利率與市場利率掛鉤的動態調整機制,人身險產品預定利率再次下調已成“板上釘釘”。
而就在近日,合資險企同方全球人壽上新兩款分紅險產品,新產品預定利率已從目前市場2%的上限下調50BP至1.5%。
同方全球人壽針對此事件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此舉是結合外方股東的風險管理經驗和監管精神作出的主動調整,旨在平衡風險保障,增強投資的靈活度,提升長期投資回報率,維護客戶長期利益。
此外,據了解,中意人壽、恒安標準人壽等合資險企也有推出1.5%預定利率的分紅險產品,市場上分紅險產品預定利率已經逐步進入“1.5%時代”,更低的產品預定利率疊加更具靈活性的分紅浮動收益,保險行業正積極圍繞“固定+浮動”這一收益機制展開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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