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邊萬莉 杭州報道 近日,江蘇證監局在對江蘇三家農商行的基金業務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問題,對江陰農商行、無錫農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對江南農商采取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并要求上述三家銀行在收到決定之日起30天內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從現場檢查來看,三家農商行的問題集中在制度建設、風控和信息報送方面,反映了當前監管的重點檢測方向。其中,江陰農商行在制度建設、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信息報送等三方面存在問題。具體看,未建立關于投資人信息安全及權益保障等的風險監測機制;反洗錢報備落實不到位。
此外,現有制度未對代銷基金業務產品準入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予以明確,由授信審查委員會代為履職,成員未包括合規人員;部分從事基金銷售相關業務的人員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未將投資人長期投資收益等納入分支機構和基金銷售人員考核評價指標體系;未審慎評估基金銷售業務與其他業務之間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并完善利益沖突防范機制。
據江蘇證監局公告,無錫農商行存在四方面問題。制度建設方面,有關基金銷售業務相關制度未根據業務實際及時更新。信息報送方面,未按規定報送基金銷售業務部門負責人任職備案材料;未按規定報送基金銷售業務部門負責人離任審查報告;反洗錢報備落實不到位。
業務規范方面,未充分了解引入銷售公募基金產品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等,未對代銷產品開展科學有效的風險評估;通過互聯網對部分代銷基金產品開展宣傳推介過程中,未通過專門的技術系統加強統一管理,實施留痕和監控;個別基金銷售網點未置備基金銷售業務經營許可證。
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方面,合規風控人員未對新引入代銷產品及其管理機構進行合規審查;未將投資人長期投資收益等納入分支機構和基金銷售人員考核評價指標體系;負責對代銷基金業務合作機構及其產品實行準入審批的委員會成員中未包括合規人員;未審慎評估基金銷售業務與其他業務之間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并完善利益沖突防范機制。
與無錫農商行類似,江南農商行同樣在制度建設、業務規范、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信息保送等四個方面存在問題。比如,制度建設方面,未就基金銷售產品風險等級評估標準、方法、流程等建立評定制度;未建立健全關于投資人信息安全及權益保障等的風險監測機制。業務規范方面,代銷基金的宣傳內容未經公司合規審核;未充分了解引入銷售公募基金產品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等,未對代銷產品開展科學有效的風險評估。
此外,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方面,部分從事基金銷售相關業務的人員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未將投資人長期投資收益等納入分支機構和基金銷售人員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合規風控人員未對新銷售公募基金產品進行合規審查,并出具合規審查意見;未設立產品準入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未審慎評估基金銷售業務與公司其他業務之間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并完善利益沖突防范機制。信息報送方面,未按規定報送基金銷售業務部門負責人任職備案材料;未按規定報送基金銷售業務部門負責人離任審查報告;反洗錢報備落實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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