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郭聰聰 北京報道
7月15日晚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正式發布《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金規〔2025〕16號)(下稱《辦法》),這標志著我國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地方AMC")行業將進入更加規范、透明的發展新階段。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官網
我國資產管理公司體系分為全國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如東方、信達、長城等)和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兩大類別。地方AMC作為區域性金融風險處置的重要力量,自誕生以來在化解不良資產、服務實體經濟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隨著行業快速發展,一些機構偏離主業、盲目擴張、風險累積等問題逐漸顯現,亟需統一的監管標準加以規范。
《辦法》在此背景下出臺,全文共四章四十五條,涵蓋總則、業務經營與風險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等內容,既明確了“能做什么”,也劃定了“不能做什么”,為行業健康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事實上,早在2025年4月,多地持牌地方 AMC 就已收到監管下發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這意味著本次《辦法》正文的出臺,是在經過了深刻調研工作的基礎上形成的,充分考慮了行業實際情況和發展需求。
值得關注的是,針對地方 AMC 的監管文件在效力層級上實現了顯著升級。此前針對地方AMC的監管主要依據《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153號)等部門工作文件,而《辦法》的出臺使得監管依據從規范性文件升級為部門規章,顯著提升了監管效力層級和規范約束力,也為后續監管執法提供了更有力的制度保障。
聚焦主業:明確業務范圍與經營邊界
《辦法》最核心的內容之一是對地方AMC的業務范圍進行了清晰界定,推動機構回歸不良資產經營主業。
文件第七條明確列出了七項允許開展的合規業務,包括不良資產收購、管理與處置;受受托管理和處置不良資產;擔任破產管理人或者破產清算組成員;受托顧問;對已持有的資產追加投資;市場化債轉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同意開展的其他業務等。
這些業務均圍繞不良資產管理和風險處置展開,體現了監管層對地方AMC“專注主業、服務地方”的定位要求。值得注意的是,《辦法》特別強調地方AMC“不得從事前款規定以外的業務”,并通過負面清單形式劃定了經營紅線。
負面清單具體包括:
- (一)不得提供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諾,或者要求不良資產轉讓方承擔顯性或者隱性回購義務;
- (二)幫助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虛假出表掩蓋不良資產、美化報表,為規避資產質量監管提供通道;
- (三)收購虛構資產和無真實交易背景的債權資產,或者以收購不良資產名義為企業、項目提供融資;
- (四)違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相關政策,為融資平臺提供融資通道,以任何形式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 (五)向任何單位或個人違規輸送利益,或者協助任何單位或個人逃廢債務。
為強化主業導向,《辦法》還設置了量化指標:要求地方AMC近三年年均收購金融不良資產投資額占新增投資額的比重不低于30%。這一硬性約束將倒逼機構資源配置向不良資產主業傾斜,避免資金過度流向非核心業務領域。
強化風險管理:建立全面風控體系
風險管理是《辦法》的另一大重點內容。
針對地方AMC經營中暴露出的風險集中、流動性不足、關聯交易不規范等問題,《辦法》構建了多層次的風險防控體系。
在集中度風險方面,《辦法》設定了嚴格的限額管理要求:對單一客戶的股權、債權等投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自身凈資產的10%,對單一集團客戶不得超過15%,這一規定將有效防止“把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的風險積聚現象。
流動性風險管理也得到強化。《辦法》要求地方AMC持有的優質流動資產應不低于未來30天內的凈資金流出,這一流動性覆蓋率指標借鑒了銀行業監管經驗,將提升機構應對短期資金壓力的能力,防范流動性危機。
關聯交易監管是另一大亮點。文件規定對全部關聯方的債權余額不得超過自身上季末凈資產的50%,這一比例限制將遏制通過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風險轉移等違規行為。同時,《辦法》還要求地方AMC建立完善的股東股權管理制度,規范股東行為,防止大股東不當干預經營或侵占公司利益。
在外部融資方面,《辦法》設置了3倍凈資產的杠桿上限,避免機構過度舉債擴張。這一規定與集中度、流動性等指標形成合力,構建了全面的風險防控網絡。
規范經營行為:明確區域限制與處置要求
《辦法》對地方AMC的經營行為進行了全方位規范。
在地域范圍上,要求機構“立足本地”,原則上不得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僅允許個人不良資產批量收購等少數例外情形。這一規定強化了地方AMC服務本地的定位,避免無序跨區競爭,同時也為區域性風險處置提供了穩定力量。
在資產收購與處置環節上,《辦法》強調市場化、規范化原則,要求不良資產收購及債權追償、對外轉讓等行為必須依法合規,不得采取違法違規手段催收債務。具體來說,《辦法》要求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追償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使用或者威脅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害他人身體、名譽、財產;
- (二)侮辱、誹謗、恐嚇、跟蹤、騷擾,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 (三)采取誤導、欺騙等非法手段追償;
- (四)非法占有被追償人的財產;
- (五)違反有關規定公開被追償人身份、住址、聯系方式、聯系人等相關信息;
- (六)向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負有償還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以外的其他人員追償;
- (七)其他以非法或者不正當手段追償的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明確禁止地方AMC為融資平臺新增隱性債務提供通道,這一規定與中央嚴控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政策導向高度一致,將有效遏制地方AMC異化為地方政府“融資工具”的現象。
同時《辦法》還明確了“中央指導、地方主責”的監管分工框架。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對本地區地方AMC的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負總責,體現了屬地化管理原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派出機構則加強監管信息共享和工作協同,形成央地聯動機制。
一位業內資深業務負責人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辦法》的出臺對于我國地方 AMC 行業而言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有助于促進地方 AMC 行業的健康、規范發展,使其在防范化解區域性金融風險中發揮更大的作用。隨著《辦法》的落地執行,地方 AMC 行業將迎來新的發展機遇與挑戰,行業格局也將逐步優化,朝著更加成熟、專業的方向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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