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7月18日電 南京新百因兩項違規行為被責令改正。
18日盤后,南京新百公告,公司、控股股東三胞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胞集團)于2025年7月18日分別收到江蘇證監局下發的《關于對南京新百采取責令改正措施并對袁亞非等相關責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2025〕102號)、《江蘇證監局關于對三胞集團有限公司及袁亞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2025〕103號)(以下統一簡稱《決定書》)。
行政監管措施〔2025〕102號顯示,經查,南京新百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未及時審議及披露對外擔保事項
南京新百原子公司南京新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2018年至2021年存在對外擔保,子公司泰州丹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2020年存在對外擔保。公司未按照相關規定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亦未在對應的定期報告中披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2007年《信披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八項、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三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七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以下簡稱2021年《信披辦法》)第十四條第八項、第十五條第五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
根據2007年《信披辦法》第五十八條、2021年《信披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時任董事長袁亞非、翟凌云,時任財務總監潘利建,財務總監唐志清,副總裁錢靜未勤勉盡責,對該事項承擔主要責任。
二、未按規定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資金占用事項
三胞集團系南京新百控股股東。2017年7月和8月,南京新百子公司以往來款形式間接向三胞集團及其控制企業支付資金并于當期收回,實質構成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的資金占用,南京新百未按規定披露該情況,違反了2007年《信披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十項的規定。
根據2007年《信披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南京新百時任董事長楊懷珍、時任財務總監潘利建未勤勉盡責,對該事項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2007年《信披辦法》第五十九條、2021年《信披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南京新百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對袁亞非、翟凌云、潘利建、唐志清、錢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根據2007年《信披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楊懷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行政監管措施〔2025〕103號顯示,經查,三胞集團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未按規定報送關聯人名單
2017年、2018年南京新百子公司與三胞集團實際控制的南京滎煒電子實業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存在關聯交易。三胞集團作為南京新百控股股東未及時向上市公司董事會報送上市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系的說明,導致南京新百未對上述關聯交易及后續進展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亦未在2017年和2018年年報中披露,且在《關于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公司2019年年度報告的信息披露監管工作函回復公告》等回復公告中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
三胞集團違反了2007年《信披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袁亞非作為三胞集團董事長兼實際控制人對該事項承擔主要責任。
二、存在資金占用事項
三胞集團系南京新百控股股東。2017年7月和8月,三胞集團及其控制企業以往來款形式間接占用南京新百子公司資金并于當期歸還,實質構成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的資金占用,三胞集團未督促南京新百按規定披露該情況,違反了2007年《信披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袁亞非作為三胞集團董事長兼實際控制人對該事項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2007年《信披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三胞集團及袁亞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企業網站信息顯示,南京新百始建于1952年8月,1993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正式掛牌上市,成為南京市首家商貿類上市公司,是“中華老字號”企業。
二級市場上,南京新百18日收漲0.15%報6.5元/股。(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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