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7月22日電 上海亞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通股份”)22日發布公告稱,公司被上海證監局采取責令改正措施。
具體來看,上海證監局表示,經查,亞通股份存在以下違規事項:
一是2023年4月17日,上海華盛建設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華盛建設”)通過公開招投標中標亞通股份控股子公司上海長鴻興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崇明區長興鎮G9CM-0401單元38-07地塊保障房建設項目的樁基工程(以下簡稱“長興樁基工程”)。2023年4月20日,亞通股份全資子公司上海環島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下稱“混凝土公司”)與華盛建設簽署《產品買賣合同》和《補充說明》,約定由混凝土公司向華盛建設提供長興樁基工程所需的“建華牌”和“三和牌”混凝土管樁,并提供管樁焊接等服務。2023年4月23日,混凝土公司分別與三和(江蘇)供應鏈有限公司和建華建材科技(江蘇)有限公司簽訂購樁合同,約定所購管樁直接運送到長興樁基工程所在地。亞通股份合并層面確認了混凝土公司向華盛建設提供管樁及附加服務產生的收入,合計60491097.45元,因亞通股份未在報告期內讓渡管樁控制權,該收入確認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第四條的規定,導致公司2023年年報披露的收入不準確。
二是2023年,混凝土公司及亞通股份其他子公司共同向華盛建設提供安裝、焊接等管樁銷售附加服務。根據樁基工程施工日記記載,施工周期為3個月。但亞通股份核算了4個月的人工成本,對管樁銷售附加服務相關人工成本歸集不準確,導致公司2023年年報披露的利潤總額不準確。
三是亞通股份在2021年至2023年年報中披露前五名客戶銷售額占年度銷售總額比例時,沒有將屬于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客戶視為同一客戶合并列示,不符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21〕15號)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目的規定。
上海證監局表示,亞通股份時任董事長梁峻、時任總經理翟云云、時任副總經理兼會計機構負責人顧培,在履職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對公司上述信息披露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的規定。
根據相關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亞通股份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對梁峻、翟云云、顧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資料顯示,亞通股份主要業務為房地產開發、通信管網施工及運維、建筑鋼材貿易、混凝土制品生產銷售、光伏電站建設運營等。
業績方面,經財務部門初步測算,亞通股份預計2025年半年度實現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1150萬元到-950萬元,與上年同期相比,將出現虧損。
亞通股份表示,報告期內,業績變動主要原因包括:2025年上半年,公司房地產業務因奉賢區15單元保障房項目清算凈利潤較上年同期增加約380萬元,新能源業務因建設鎮大同養殖場漁光互補項目并網發電凈利潤較上年同期增加約240萬元;酒店業務因增加攤銷凈利潤較上年同期減少約90萬元,其他業務的凈利潤較上年同期相比變化較小。報告期內非經常性損益約60萬元,但與上年同期相比減少約2857.75萬元。
7月22日,亞通股份收漲0.91%報7.8元/股,總市值27億元。(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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