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1月7日電 梅花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梅花生物或公司)控股股東孟慶山犯操縱證券市場罪,獲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據梅花生物7日晚公告,當日,公司接控股股東孟慶山書面通知,其收到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決書》。
判決如下:被告人孟慶山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以已繳納的行政處罰罰款折抵)。
公告稱,孟慶山自2017年1月退休后已不在公司擔任任何職務,僅作為股東在股東大會層面行使股東權利,上述事項僅涉及孟慶山個人,與公司無關,目前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一切正常。該事項不會對公司的股權結構、公司的法人治理及生產經營構成影響。
回溯公告顯示,2025年3月17日,公司接控股股東孟慶山書面通知獲悉,因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93號認定的事由,廊坊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孟慶山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觸犯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06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以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對其提起公訴并采取取保候審。
此前,2017年5月25日,公司獲悉控股股東孟慶山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公司2020年11月8日公告披露,收到孟慶山轉來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93號)、《市場禁入決定書》(【2020】18號)。孟慶山、楊慧興為避免信托虧損以及承擔擔保責任,利用信息發布的優勢地位,通過操控信息發布節奏,以及控制梅花生物股東胡某某增持“梅花生物”股票,操縱股價。以2015年7月8日為基準日,計算違法所得。九智9號信托違法所得額196107712.83元,胡某某證券賬戶實際虧損139518937.99元。孟慶山、楊慧興的違法所得為56588774.84元。
證監會指出,孟慶山、楊慧興的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三十三條,以及《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115號)第五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
沒收孟慶山、楊慧興違法所得56588774.84元,其中沒收孟慶山違法所得30598774.84元,處以罰款91796324.52元,并采取十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據公司2025年三季報,截至2025年9月30日,孟慶山持有公司854103033股份,持股比例30.46%。
公開資料顯示,梅花生物主營業務是氨基酸的規模化生產。公司的主要產品是動物營養氨基酸類產品、食品味覺性狀優化產品、人類醫用氨基酸類、石油級黃原膠、生物有機肥等。二級市場上,梅花生物7日收報11.52元,跌幅0.26%,公司最新市值323億元。(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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