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1月7日電 因虛增利潤等違規行為,天圣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圣制藥”,證券簡稱:ST天圣)及實際控制人劉群等22人合計被罰499萬元。
7日晚間,天圣制藥公告,公司及相關人員于2025年11月7日收到重慶證監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據公告,天圣制藥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劉群于2025年1月7日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編號:證監立案字0152025001號、編號:證監立案字0152025002號)。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劉群進行立案。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明,天圣制藥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天圣制藥2017年和2018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總額
天圣制藥通過利用重慶泰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泓公司”)套取工程款,以及利用全資子公司重慶長圣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圣醫藥”)虛增中藥材采購款等方式套取資金設立賬外資金池。2017年和2018年年度報告,天圣制藥通過使用賬外資金池資金支付銷售費用方式,分別虛增利潤總額174783429.59元和47908869.95元。2017年和2018年年度報告,天圣制藥通過虛增中藥材采購成本方式,分別虛減利潤總額82579175.12元和19085868.44元。上述兩項合計,2017年和2018年年度報告,天圣制藥分別虛增利潤總額92204254.47元和28823001.51元,分別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30.21%和20.61%。
二、天圣制藥2017年未及時披露關聯交易,2017年和2018年年度報告未披露關聯交易
天圣制藥主導和控制泰泓公司經營管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第七條規定,泰泓公司應納入天圣制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但未披露。重慶吾想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重慶新北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由劉群實際控制,系天圣制藥關聯法人但未披露。2017年和2018年,天圣制藥未披露的關聯交易金額分別為481025946.65元和48631061.00元,分別占當期期末凈資產的15.08%和1.49%。其中,天圣制藥上市后:截至2017年7月24日,其未及時披露的關聯交易金額為328521817.60元,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5%,且金額超過3000萬元。天圣制藥對上述關聯交易,未按照規定及時披露關聯方和關聯交易,也未在2017年和2018年年度報告中披露,導致天圣制藥2017年和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重慶證監局認為,天圣制藥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違法行為。
劉群作為天圣制藥時任董事長、董事,決策指揮、組織實施了虛增工程款、虛增中藥材采購款、賬外支付銷售費用等違規事項。李洪作為天圣制藥時任董事、總經理,王永紅作為時任副總經理,參與實施了虛增工程款、賬外支付銷售費用等違規事項,簽字并保證天圣制藥2017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劉維作為天圣制藥時任董事、副總經理,同時兼任長圣醫藥法定代表人,對長圣醫藥虛增中藥材采購款違法行為監督管理不到位,未勤勉盡責,簽字并保證天圣制藥2017年和2018年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劉爽作為天圣制藥時任董事長、董事、副總經理,是天圣制藥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時經營管理主要決策者,未勤勉盡責,簽字并保證天圣制藥2017年和2018年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上述人員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是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天圣制藥相關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談宗華涉案期間實際履行天圣制藥副總經理職責,廖雪琴作為天圣制藥時任資金部部長,參與實施了虛增中藥材采購款、虛增工程款、賬外支付銷售費用等違規事項,直接導致天圣制藥2017年和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根據《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第十七條“組織、參與、實施了公司信息披露違法或者直接導致信息披露違法的,應當視情形認定其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規定,談宗華和廖雪琴是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天圣制藥相關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王開勝作為天圣制藥時任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知悉天圣制藥存在工程款虛高以及私設賬外資金池情況,簽字并保證天圣制藥2017年和2018年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王琴、熊海田、余建偉作為天圣制藥時任董事,鄧瑞平、何鳳慈作為天圣制藥時任獨立董事,鐘梅、陳曉紅、譚國太、羅燕作為天圣制藥時任監事,李厚霖、趙麗君作為天圣制藥時任副總經理,簽字并保證天圣制藥2017年和2018年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已勤勉盡責。李忠作為天圣制藥時任副總經理,牟倫勝作為天圣制藥時任監事,簽字并保證天圣制藥2017年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已勤勉盡責。蔣長洪作為天圣制藥時任監事,簽字并保證天圣制藥2018年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已勤勉盡責。上述人員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是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天圣制藥相關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劉群作為天圣制藥時任董事長,李洪作為天圣制藥時任總經理,王開勝作為天圣制藥時任董事會秘書,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是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天圣制藥涉嫌2017年未及時披露關聯交易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劉群作為天圣制藥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述違法行為,構成2005年《證券法》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的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重慶證監局決定:
(一)對天圣制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
(二)對劉群給予警告,并處以90萬元罰款,其中作為天圣制藥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30萬元,作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相關違法行為罰款60萬元;
(三)對李洪、王永紅、劉維、劉爽、談宗華、廖雪琴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
(四)對王開勝給予警告,并處以25萬元罰款;
(五)對王琴、熊海田、李厚霖、趙麗君、鐘梅、陳曉紅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2萬元罰款;
(六)對李忠、牟倫勝、蔣長洪、余建偉、鄧瑞平、何鳳慈、譚國太、羅燕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9萬元罰款。
另外,當事人劉群違法情節特別嚴重,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第11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重慶證監局決定對劉群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當事人李洪和王永紅違法情節較為嚴重,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的規定,重慶證監局決定對李洪采取8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王永紅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公開資料顯示,天圣制藥是集藥物研發、生產、銷售、中藥材種植加工為一體的現代化醫藥、高新科技型企業。公司目前擁有中成藥藥品和化學藥品批準文號300余個,基本涵蓋中、西藥常用劑型。劑型包括片劑、膠囊劑、顆粒劑、茶劑、丸劑、注射劑等;品種覆蓋兒科、婦科、心血管系統、消化系統、骨科、呼吸科、抗感染治療等十多個領域。
經營業績方面,2025年前三季度,ST天圣實現營業收入3.49億元,同比減少13.31%;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4533.94萬元。
二級市場上, ST天圣7日收漲2.26%報5.42元/股。(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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