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1月13日電 因未按時披露定期報告,天津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房集團”)及董事長陳友東被警示。
天津證監局網站截圖
11月13日,天津證監局網站發布《關于對天津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關于對陳友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以下合稱《警示函》)。
據《警示函》,天房集團在滬深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2只,存續金額16.40億元。截至目前,天房集團未按照募集說明書的約定披露2024年中期報告、2024年年度報告和2025年中期報告,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有關規定。
陳友東作為天房集團董事長兼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未勤勉盡責,對天房集團不按期披露2024年中期報告、2024年年度報告和2025年中期報告負有責任,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有關規定。
依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天津證監局決定對天房集團、陳友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此外,天津證監局還要求天房集團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及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切實維護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
中新經緯注意到,因未按時披露定期報告,天房集團及有關責任人此前被上交所予以紀律處分。
2025年11月3日,上交所發布《關于對天津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的決定》(下稱《紀律處分》)。
《紀律處分》顯示,天房集團于2016年9月發行了16天房04公司債券,在上交所掛牌轉讓。天房集團作為公司債券發行人,應當在2025年4月30日前披露2024年年度報告,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且截至目前仍未完成披露。
另經查明,天房集團最近12個月內曾因未按時披露定期報告被本所采取自律監管措施,并再次出現同類違規行為,違規情節嚴重。
鑒于相關違規事實和情節,上交所決定對天房集團及其時任董事長、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陳友東、時任財務負責人李毅予以公開譴責,對時任總經理陳旭予以通報批評。(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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