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1月18日電 宜通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宜通世紀”)11月18日盤后公告,公司于當日收到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廣州中院”)出具的《刑事判決書》【(2021)粵01刑初274號】。
據公告,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7月2日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許冠群犯合同詐騙罪。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2年3月16日、2022年10月31日、2025年11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經延期審理,現已審理終結,并于2025年11月17日出具《刑事判決書》。
根據《刑事判決書》【(2021)粵01刑初274號】,廣州中院認為,被告人許冠群在同案人簽訂、履行資產并購協議過程中,過程中,積極提供資金給倍泰公司填補非經營性占用的缺口,并幫助同案人財務造假,致被害單位支付明顯不合理的高價購買被并購標的,造成被害單位重大經濟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廣州中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許冠群起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許冠群在廣州中院審理期間脫逃,且歸案后拒不認罪,應酌情予以考慮。根據被告人許冠群在本案中的具體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許冠群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8月14日起至2029年10月7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許冠群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000萬元,發還被害單位宜通世紀;追繳不足,責令被告人許冠群退賠。
宜通世紀表示,本次判決為一審判決,公司為被害單位,目前獲悉被告已提起上訴,最終判決、后續執行等結果尚存在不確定性,本次判決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最終實際影響需以后續法院最終判決結果為準。
企業網站信息顯示,宜通世紀于2001年10月9日成立,2012年4月25日在創業版上市。公司主要為電信運營商和設備廠家提供包括核心網、無線網、傳輸網等全網絡層次的通信網絡工程建設、維護、優化等技術服務,并提供一體化、全方位的業務支撐與IT應用的系統解決方案。
業績方面,2025年前三季度,宜通世紀實現營業收入16.94億元,同比減少5.04%;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339.25萬元,同比減少86.05%。
二級市場上,宜通世紀18日收跌1.6%報6.15元/股。(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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