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網貸糾紛再審案。出借人周某主張其與玖富普惠平臺存在借貸關系,但該主張與法院查明的事實不符,最終被法院駁回了其再審申請。自P2P網貸清退以來,類似案件屢見不鮮,此前出臺的《最高法關于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中對出借人訴平臺予以了明確: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訴訟案由:
——出借人周某與玖富普惠平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不服甘肅某市中級法院的民事判決,委托兒子 張某向甘肅省最高院申請再審與玖富數科集團、玖富普惠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申請人從電子簽名有效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機構資質、《出借咨詢及管理服務協議》等證據真實性、同案同判適用性等方面,向甘肅省最高院提出再審申請。
玖富普惠公司針對出借人的再審申請也提交了反駁意見。玖富普惠表示出借人的電子簽名具有有效性,公司依法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業務,備案及工商登記是整體行業原因,并非自身導致。玖富普惠與申請人即出借人系中介合同關系,并非借款合同關系,沒有還本付息的義務。目前,玖富普惠依據相關政策,在各部門監督、管理下有序進行清退,請求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最終甘肅省高院裁定結果為: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甘肅省高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的焦點是雙方當事人之間成立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該關系成立應以雙方具有借貸合意且款項實際交付為要件,缺一不可。依據蘭州中院原審查明的事實:出借人與玖富普惠簽訂《出借咨詢及管理服務協議》,再將出借資金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到個人存管賬戶內。出借人作為主動注冊操作的當事人,應當對上述材料內容明確知曉并認可法律后果。裁定書中明確提到,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間并無訂立民間借貸合同的意思表示,出借人沒有實際出借款項給玖富普惠公司,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出借人將出借款項劃付至借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建立借款法律關系。
甘肅省高院裁定書中明確表述,出借人與玖富普惠公司簽訂的《出借咨詢及管理服務協議》約定:自出借人將出借款項劃付至借款人及 /或債權轉讓人或其指定賬戶時,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建立借款法律關系。由此,上述約定的借款人并不是玖富普惠公司。玖富普惠公司為出借人提供出借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出借咨詢服務以及借款人及/或債權轉讓人推薦 撮合等服務。結合出借人于2019年2—3月期間,多次、多筆出借款項并支付款項的事實,其認可并實際履行與玖富普惠公司之間的服務協議,玖富普惠公司不承擔還款責任,原審據以駁回出借人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對于仍在等待清退回款的出借人而言,甘肅高院的裁定或許令人失望。然而,業務行業專家和法律專家強調,裁定書明確指出,平臺推薦的實際借款人才是與出借人建立借貸關系的主體,盡管平臺已清退并停止運營,但債權并未因此消失,部分出借人的款項仍未收回,
出借人應當調整維權方向,將訴訟對象轉向實際違約的借款人,這才是實現回款的唯一有效途徑。
本文鏈接:甘肅高院意見:玖富系信息中介非借款方,駁回出借人再審申請http://www.sq15.cn/show-3-15937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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