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1月19日電 上交所網站11月19日發布《關于對內蒙古新華發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下稱《監管警示》)。
《監管警示》顯示,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關于對內蒙古新華發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25〕26號,以下簡稱《決定書》)查明的事實,內蒙古新華發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內蒙新華)在信息披露、規范運作方面,相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是公司將某工程5萬元保證金及與某公司《技術咨詢合同》38.5萬元尾款用募集資金進行置換,但前述款項不屬于可置換的自籌資金。公司違規進行募集資金置換,導致募集資金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
二是公司將募投項目“智慧供應鏈一體化建設項目”由在建工程轉為固定資產時,少轉后續支出2595萬元,導致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六條相關規定。
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2022年修訂)》第十一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1條、第2.1.4條、第7.7.3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范運作》第6.3.12條等有關規定。
責任人方面,公司時任財務總監車向榮作為財務管理事項的具體負責人,時任董事會秘書張瑞平作為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1.2條、第4.3.1條、第4.4.2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3.2.1條、第13.2.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上交所決定,對內蒙新華及時任財務總監車向榮、時任董事會秘書張瑞平予以監管警示。
企業網站信息顯示,內蒙新華前身是內蒙古新華書店。1998年,完成了公司制改造,成立了內蒙古新華書店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06年,對全區新華書店和外文書店進行戰略性重組,組建了內蒙古新華發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在上交所成功上市,成為內蒙古自治區國有文化產業“第一股”。
二級市場上,內蒙新華19日收跌3.35%報12.68元/股。(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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