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解紅娟 編輯/張廣凱)
“將倉儲中轉方作為共犯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币婧#◤V州)糧油工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房彥江在日前召開的投資者說明會上“喊冤”。
近日,益海嘉里金龍魚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龍魚”)發布公告,披露下屬子公司廣州益海被認定構成合同詐騙罪,系從犯,判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廣州益海對被害單位安徽華文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8.81億元與云南惠嘉承擔共同退賠責任。
回溯案件根源,糾紛始于云南惠嘉與安徽華文之間的違規棕櫚油代理進口業務,其中安徽華文為代理方,云南惠嘉為委托方,而廣州益海僅作為金龍魚子公司承擔中轉倉儲職能。作為業務鏈中的倉儲環節,廣州益海始終主張自身未參與違規貿易核心流程,對雙方違規行為不知情。
因而對于這一判決結果,廣州益海明確表示不予認可,并已當庭提起上訴。
金龍魚方面亦同步發聲喊冤,直指一審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司法程序及采信證據根本錯誤,判決廣州益海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從犯于法無據,據以定罪量刑的觀點和事實依法均不能成立。
廣州益海是中轉倉儲方
將時間撥回至2008年。
彼時,云南惠嘉與安徽華文開展棕櫚油代理進口業務,其中,安徽華文作為代理方、云南惠嘉作為委托方,簽訂了《安徽華文國際經貿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進口協議》。
協議規定,安徽華文同云南惠嘉指定的國外供應商簽訂進口合同,按約定云南惠嘉應于進口合同簽訂后兩日內向安徽華文支付貨款總值5%或10%的定金,安徽華文負責對外承兌或付匯,云南惠嘉應在安徽華文對外承兌或付匯前支付貨款余額。
之所以和廣州益海扯上關系,是因為棕櫚油到港后,會分別中轉在云南惠嘉指定的廣州益海倉庫或第三方東莞飛亞達等倉庫。
因而,2008年到2014年期間,廣州益海作為中轉倉儲方,與安徽華文、云南惠嘉簽訂《中轉協議書》,負責儲存安徽華文代理云南惠嘉進口的棕櫚油。
此次出問題的正是廣州益海儲存的棕櫚油。
為促使安徽華文同意將釋放貨權的方式由“先款后貨”變更為“先貨后款”,云南惠嘉實際控制人張利華多次行賄安徽華文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王民、時任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王小虎。
據《起訴書》顯示,將“先款后貨”交易模式變更為“先貨后款”后,張利華違背與王民的約定,嚴重超出額度獲取貨權,同時使用偽造的《對賬函》等多種手段掩蓋儲存在廣州益海等倉儲單位的棕櫚油已被銷售的事實。
2012年3月到2014年12月底,張利華向時任安徽華文棕櫚油業務員韓琦行賄,由韓琦配合云南惠嘉員工使用偽造的貨權轉讓通知書取得貨權,同時由云南惠嘉員工將蓋有私刻廣州益海等倉儲單位印章的《對賬函》提供給韓琦,由韓琦提供給安徽華文財務部門,使安徽華文賬面上棕櫚油數量與《對賬函》上倉儲數量一致。
《起訴書》同時認為,廣州益海工作人員喻平及柳德剛接受張利華等人的行賄,在云南惠嘉使用偽造貨權轉讓通知書獲取貨權、應對安徽華文現場核庫、從云南惠嘉購買涉案棕櫚油過程中提供了幫助。
據此,檢察機關認為,云南惠嘉先行提走貨物后,未足額向安徽華文支付款項,造成安徽華文直接經濟損失32.3億元,間接損失20.15億元,其中因廣州益海、柳德剛配合實施犯罪造成安徽華文直接經濟損失18.81億元,間接損失11.67億元。
檢察機關認為,云南惠嘉、張利華以及云南惠嘉員工因此構成合同詐騙罪。廣州益海、柳德剛配合云南惠嘉、張利華等人實施合同詐騙犯罪,亦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幫助犯。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根本錯誤”
盡管廣州益海當庭否認全部指控,但一審判決結果仍作出了不利認定。
2025年11 月 19 日晚間,金龍魚發布公告披露,下屬子公司廣州益海被認定構成合同詐騙罪從犯,被判處罰金 100 萬元,同時需與云南惠嘉共同退賠安徽華文18.81 億元經濟損失。
針對上述指控,廣州益海當庭提出上訴,廣州益海與金龍魚均明確表示不認可一審判決。金龍魚方面態度強硬,主張“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根本錯誤”。
根據在案證據顯示,本案的背景是安徽華文與云南惠嘉違規開展融資性貿易活動。在此過程中,云南惠嘉長期行賄所謂“被害人”安徽華文的高管(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以及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及員工,與安徽華文內外勾結、共同造假,造成國有資產巨額損失。
金龍魚認為,安徽華文掩蓋損失近十年,在涉事高管因職務犯罪被立案調查后,企圖將巨額損失非法轉嫁給廣州益海。因此,安徽華文對所謂“詐騙”行為不僅知情,而且直接參與、配合,故本案不存在“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而被騙的情形。
其次,金龍魚著重強調,廣州益海對涉案的“詐騙行為”既毫不知情,也從未參與其中,不存在幫助詐騙的故意和實際行為。
在金龍魚看來,廣州益海始終審慎履行合同義務,嚴格按照《中轉協議書》約定查驗了由安徽華文按合同約定方式給出的出庫或貨權轉讓文件,并每次均電話與安徽華文的授權人員進行了確認,事后還以郵寄庫存確認函、催款函等方式告知安徽華文真實的庫存情況。
因而,金龍魚認為廣州益海沒有幫助詐騙的故意和行為,依法不應構成詐騙的共犯。
最后,在是否獲取利益這一關鍵問題上,金龍魚表示,無論是與國家糧油信息中心的報價對比,還是與Wind數據庫棕櫚油同期市場報價對比,廣州益海向云南惠嘉購買棕櫚油的價格均處于合理范圍,甚至高于市場價格。
根據偵查機關調取的證據顯示,云南惠嘉的貨物在銷售給廣州益海的同時,也銷售給了其他企業,而銷售給廣州益海的價格并不低于銷售給其他企業的價格。因此,廣州益海并未因所謂的“共犯”行為獲取任何不正當利益。
另值得一提的是,金龍魚不僅為子公司喊冤,還對一審判決所依據的《審計報告》提出了質疑。
金龍魚直言不諱地指出,一審判決據以認定廣州益海低價購買涉案棕櫚油的《審計報告》不中立、不專業、不合法:審計人員在辦案單位授意下審計,不履行審查義務;審計人員組成違法,簽字人員未參與審計,審計人員不具備法定資質;審計結論前后矛盾,以“期貨價格”衡量“現貨價格”,人為選取不利于廣州益海的極端數據。
“一審判決對進口貿易的商業常識缺乏基本認識,將合法合規的在途貨物買賣與進口報關流程,錯誤認定為幫助詐騙行為。”金龍魚說道。
本文鏈接:退賠18.81億、罰金100萬!金龍魚為子公司喊冤http://www.sq15.cn/show-3-159766-0.html
聲明:本網站為非營利性網站,本網頁內容由互聯網博主自發貢獻,不代表本站觀點,本站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天上不會到餡餅,請大家謹防詐騙!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
下一篇: 瑞幸鯨吞Costa,再上美股的一張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