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黃子瀟 深圳報道
繼深圳市庭外重組服務中心本月成立后,深圳個人破產領域探索再迎進展。
據深圳市破產管理人協會消息,日前,深圳首宗公司及個人連帶債務清理庭外重組和解案辦結。深圳一家企業債務達260萬元、法定代表人個人債務達190萬元的AI公司達成新的清償安排,共計450萬元的負債得到紓緩。
整體來看,深圳推動的“個人破產與企業破產合并處理”理念正在持續深化,無論是剛剛成立的兼顧“個人+企業”債務重組的庭外重組服務中心,或是上述首宗相關案件的辦結,均是深圳的最新探索。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相關人士了解到,目前深圳已有三種模式可以處理庭外重組和解。
從全國范圍內的個人破產試點地區來看,已存在個人破產與企業破產聯動處理,及少數個案中將企業與個人債務合并清理的司法案例。
法律界人士指出,將個人破產與企業破產合并處理,更有利于公平處理債權、終局性化解債務及節約司法資源和提升程序效率價值。不過,上位法的缺失、合并標準亟待厘定、程序間的差異協調仍需關注。
合計450萬元個人及企業債務獲紓緩
據悉,深圳某AI公司因研發投入及業務轉型需要,陸續向多家金融機構貸款合計約260萬元,其創始人兼法定代表人B先生為貸款的共同借款人或連帶責任擔保人。他還以個人名義向兩家互聯網金融機構借款190余萬元,均以借款的方式投入至AI公司經營使用。該AI公司及B先生勉力支持到今年5月,自有資金難以為繼,觸發貸款逾期,部分金融機構準備啟動訴訟并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自主協商未果后,AI公司及B先生遂向深圳市破產管理人協會申請啟動庭外重組和解程序,并請求福田企業重組服務中心協助。
今年5月,深圳市破產管理人協會指定AI公司委托的重組受托人,對AI公司開展資產負債核查工作,厘清資金流向,確認B先生個人借款實為支持企業經營。依照“債隨源走、整體解決”的工作思路,并做好庭外與庭內程序“分步推進、高效銜接”的充分準備。6月,受托人協助AI公司與其中一家金融機構協商辦理“低息”續貸。7月,福田企業重組服務中心組織召開銀企協調會,促成另外2家金融機構同意降低貸款利率并達成新的還款計劃。針對未參會或未達成新還款計劃的另外2家互聯網金融機構,受托人協助債務人開展多輪“一對一”協商,于今年8月至9月期間陸續達成還款方案。
至此,該AI公司的全部金融債權達成新的清償安排,負債得到紓緩,公司獲得難得的喘息發展時間,各項業務保持了正常經營。
據介紹,該案件由深圳啟真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伙)擔任受托人、卓建律師事務所擔任債務人顧問。
深圳市破產管理人協會會長楊江蘇向記者表示,此案是庭外重組和解實務工作的創新嘗試,對威脅到企業經營的債權清收,與債權人分別達成新的清償安排,給予債務人企業喘息自救機會的,且無須每個債權人的清償協議都統一,也無須再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在庭外就把債務困難化解了,后續可考慮就每家債權人的清償安排申請司法確認。
經辦該案的會計師胡飛撰文表示,本案具有多重意義,體現了庭外重組和解作為破產程序前置“防火墻”的高效價值,創新了“債隨源走、整體解決”的企業及個人連帶債務清理模式。在府院聯動協調機制下,有效挽救了成長型高科技中小微企業。
深圳庭外重組已有三個模式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注意到,對于企業及個人債務的集中處理,深圳在2024年就透露出了探索意向。
2024年6月深圳市破產法庭、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聯合發布的《關于加強府院聯動協同服務小微企業重整的行動方案》中曾提及,探索企業及其相關個人債務人破產協同審理機制,妥善并加快審理各方債權債務糾紛問題,通過指定同一管理人、制定統一重整計劃草案等方式,協同解決企業及其相關個人債務人的債務問題。
10月29日,深圳破產管理領域相關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目前深圳市已有三個模式可處理庭外重組和解,一是經深圳市破產管理人協會“深破通”平臺(試行的操作流程于2023年7月發布),二是經福田企業重組服務中心(2025年5月設立),三是經深圳市庭外重組服務中心(2025年10月設立)。
據披露信息來看,深圳首宗公司及個人連帶債務清理庭外重組和解案,行業協會與重組服務中心皆有參與,是模式一與模式二的結合。
從全國范圍來看,自2020年起,深圳市、江蘇省、浙江省、東營市、廈門市等各地區陸續開展了個人破產試點,其中個人破產與企業破產的合并處理模式已在部分地區落地。
據浙江省破產管理人協會消息,2024年12月,一家享有“中華老字號”品牌的火腿制品企業達成和解協議,該案系企業破產與經營者個人債務實質合并清理的有益探索。
光大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毅表示,我國的個人破產試點地區,已存在在企業破產程序中處理自然人債務、個人破產與企業破產聯動處理,及少數個案中將企業與個人債務合并清理的司法實踐,但其適用范圍和處理程序依舊具有局限性。將個人破產與企業破產合并處理,更有利于公平處理債權、終局性化解債務及節約司法資源和提升程序效率價值。不過,合并處理依舊缺失上位法、合并標準亟待厘定,程序間的差異協調也需關注。
他進一步表示,選任同一破產管理人處理個人破產和企業破產事宜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提高破產程序的效率,減少不同管理人之間的溝通成本,同時也便于對企業和個人的資產、債權債務情況進行統一梳理。但從程序層面而言,兩個程序并未進行合并,實踐中如何簡化處理兩個程序中的同質問題,如何聯動處理雙方均涉及的共性問題,均有待進一步考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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