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紙判決書引發關注。
2022年,25歲男子小邵與女子小李通過網絡游戲相識,2024年初小李與前男友分手后,小邵開始追求她。小邵稱,小李未明確拒絕,但要求小邵花錢證明誠意。
2024年8月5日,小邵主動為小李報銷1440元機票,希望確定關系。七夕前夕,兩人同往深圳水貝,小邵花費20692元購買金手鐲贈予小李,贈送前明確表示“以結婚為目的購買”。
一周后小邵見了小李家長,但兩人感情不順、爭吵不斷。11月,小邵又購買1088.62元黃金戒指作為訂婚戒指送給小李,希望推進結婚進程。
最終,兩人戀愛關系僅維持不到八個月。分手后小邵要求小李返還機票、金鐲及戒指等共計23220.62元,稱其“收禮不結婚屬感情誘導”。
廣東省惠州市龍門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對于金額較大的金手鐲,雙方確認金手鐲為定情信物,并未在成立贈與合同當時表示或確認系以結婚為條件。小邵送禮系自愿為促進感情作出的贈與,金額未明顯超出正常交往開支,且難以認定附有條件,故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岳屾山表示,對于一些特定的日子,比如情人節、七夕支出“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義的金額,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法院通常也會認定是雙方相互之間的贈與,付款之后一般要不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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