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際仲裁”成為受到廣泛社會關注與討論的話題之一。在將國際經驗引入中國仲裁實踐,將國內仲裁治理的經驗向外融合發展的過程中,中國仲裁不斷加強創新能力、落實創新成效。《法治中國》積極響應黨中央的號召,認真貫徹黨中央的精神,制作了題為“以‘蓮’為念,獨出心‘裁’”欄目。
《法治中國》優選三個典型案例,對當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背景下的國際仲裁類案件進行真實報道。在報道中,欄目組邀請法律專業人士:仲裁員、律師等相關人員對案件給予深刻剖析,旨在深入挖掘促進深圳國際仲裁院有關國際仲裁發展的積極舉措,以實現推進優化國際仲裁的法治建設進程。
報道案例之一為深圳國際仲裁院喀什分院首案,這是一例新疆農產品出口到西亞某國的國際貨運代理合同案件,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均為新疆市場主體,雙方當事人分別為新疆的運輸企業與供應鏈企業,且均委托新疆律師作為代理人。因案涉貨物的出口運輸存在一定程度的遲延,雙方就運輸的相關費用產生分歧,故而引發糾紛提交仲裁解決。該案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分別來自廣東深圳、新疆喀什及法國,既熟悉新疆企業情況又具有豐富的涉外商事爭議解決經驗,充分體現了商事仲裁的國際化、專業化和公信力。
報道案例之二為深圳國際仲裁院于1988年受理的跨境執行第一案。1987年,廣東粵海進出口公司與香港捷達公司發生跨境貿易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約定由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該案于1988年2月開庭審理,1988年7月作出裁決,該裁決于1989年6月被香港高等法院予以執行,開創了香港法院按照《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執行仲裁裁決的先例,也是中國內地仲裁裁決在域外獲得承認和執行的先例。從此,中國仲裁裁決從深圳走出國門,特區仲裁裁決在域外普遍得到承認和執行。
報道案例之三為一起來自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的采購商與中國參展商之間的案件。該案件中,因為中國參展商沒有按時交貨而引發爭議。來到深圳國際仲裁院調解站投訴的是采購商的兩位印度籍股東,他們在中東地區設立公司并從事進出口業務。他們通過廣交會參展,與中方參展商簽訂采購訂單,采購貨物銷往中東地區。在采購商按照約定支付貨款后,中方由于出口信用保險額度不足、資金緊張等原因沒能按時生產貨物,亦未能按時發貨。由于文化差異、語言不同,雙方溝通不暢,導致誤解產生爭議。經過幾輪坦誠磋商之后,雙方希望繼續交易,并有未來長期合作的意愿,但關鍵問題是要解決中方企業的出口信用保險額度。
仲裁庭隨即積極協調中方企業獲取當地政府支持,順利取得足額出口信用保險,使雙方繼續合作得以進行。在充分協商溝通后,雙方當事人達成繼續履行合同的和解協議書,并約定就和解協議產生的任何爭議將提交華南國仲仲裁。通過這個調解,中方獲得了地方政府對其出口業務的支持,解決了出口信用額度不足、資金緊張的困境,外方達到了維系雙方貿易關系進而長期合作的目的。雙方最終實現了雙贏的調解目標。
深圳國際仲裁院堅持“以當事人為中心”的理念,堅持守正創新,以高水平的規則銜接,來服務高水平的對外開放以及高水平的涉外法制建設。持續加強治理結構、仲裁員結構、規則結構、業務模式、機制對接、業務合作布局等過程國際化,進一步提升中國仲裁的國際公信力。
近日,“國際仲裁”成為受到廣泛社會關注與討論的話題之一。在將國際經驗引入中國仲裁實踐,將國內仲裁治理的經驗向外融合發展的過程中,中國仲裁不斷加強創新能力、落實創新成效。《法治中國》積極響應黨中央的號召,認真貫徹黨中央的精神,制作了題為“以‘蓮’為念,獨出心‘裁’”欄目。
《法治中國》優選三個典型案例,對當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背景下的國際仲裁類案件進行真實報道。在報道中,欄目組邀請法律專業人士:仲裁員、律師等相關人員對案件給予深刻剖析,旨在深入挖掘促進深圳國際仲裁院有關國際仲裁發展的積極舉措,以實現推進優化國際仲裁的法治建設進程。
報道案例之一為深圳國際仲裁院喀什分院首案,這是一例新疆農產品出口到西亞某國的國際貨運代理合同案件,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均為新疆市場主體,雙方當事人分別為新疆的運輸企業與供應鏈企業,且均委托新疆律師作為代理人。因案涉貨物的出口運輸存在一定程度的遲延,雙方就運輸的相關費用產生分歧,故而引發糾紛提交仲裁解決。該案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分別來自廣東深圳、新疆喀什及法國,既熟悉新疆企業情況又具有豐富的涉外商事爭議解決經驗,充分體現了商事仲裁的國際化、專業化和公信力。
報道案例之二為深圳國際仲裁院于1988年受理的跨境執行第一案。1987年,廣東粵海進出口公司與香港捷達公司發生跨境貿易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約定由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該案于1988年2月開庭審理,1988年7月作出裁決,該裁決于1989年6月被香港高等法院予以執行,開創了香港法院按照《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執行仲裁裁決的先例,也是中國內地仲裁裁決在域外獲得承認和執行的先例。從此,中國仲裁裁決從深圳走出國門,特區仲裁裁決在域外普遍得到承認和執行。
報道案例之三為一起來自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的采購商與中國參展商之間的案件。該案件中,因為中國參展商沒有按時交貨而引發爭議。來到深圳國際仲裁院調解站投訴的是采購商的兩位印度籍股東,他們在中東地區設立公司并從事進出口業務。他們通過廣交會參展,與中方參展商簽訂采購訂單,采購貨物銷往中東地區。在采購商按照約定支付貨款后,中方由于出口信用保險額度不足、資金緊張等原因沒能按時生產貨物,亦未能按時發貨。由于文化差異、語言不同,雙方溝通不暢,導致誤解產生爭議。經過幾輪坦誠磋商之后,雙方希望繼續交易,并有未來長期合作的意愿,但關鍵問題是要解決中方企業的出口信用保險額度。
仲裁庭隨即積極協調中方企業獲取當地政府支持,順利取得足額出口信用保險,使雙方繼續合作得以進行。在充分協商溝通后,雙方當事人達成繼續履行合同的和解協議書,并約定就和解協議產生的任何爭議將提交華南國仲仲裁。通過這個調解,中方獲得了地方政府對其出口業務的支持,解決了出口信用額度不足、資金緊張的困境,外方達到了維系雙方貿易關系進而長期合作的目的。雙方最終實現了雙贏的調解目標。
深圳國際仲裁院堅持“以當事人為中心”的理念,堅持守正創新,以高水平的規則銜接,來服務高水平的對外開放以及高水平的涉外法制建設。持續加強治理結構、仲裁員結構、規則結構、業務模式、機制對接、業務合作布局等過程國際化,進一步提升中國仲裁的國際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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