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人民法院審理涉港澳商事糾紛司法規則銜接的指引(二)》,對涉港澳商事糾紛中證人資格認定、作證形式、詢問證人方式等作出18條規定。
《指引》結合我國民事訴訟證據有關規定,銜接港澳地區民事訴訟規則,首次明確灣區內地人民法院可以視情采用交叉詢問的方式詢問證人,證人出庭作證由過去的“法官主導詢問”模式改為“當事人主導詢問”模式,其目的在于依托證人證言建構待證事實,通過雙方交叉開展主詢問、反詢問、復詢問,以達到辨別證人證言真偽、查明案件事實的目的。
鑒于交叉詢問方式對訴訟參與人的專業能力和組織實施有一定要求,《指引》還對交叉詢問方式的適用范圍、詢問前準備、證人出庭順序、提問順序、不適當引導證人的認定、審判人員應當詢問的內容等作出規定。
《指引》明確規定,符合內地法律規定的港澳證人出庭作證條件的,即應認定其具有在人民法院出庭作證的證人資格。內地法院可以通知港澳證人出庭作證,也可以請求港澳法院協助提取、調取港澳證人證言,港澳證人也可采用在線形式出庭作證。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院長林峰告訴記者:“證據規則是整個訴訟制度的核心,此舉創新優化了證人資格審查程序和證人出庭作證方式等多項機制,對進一步規范涉港澳審判程序、推動大灣區司法規則銜接具有重要意義。”
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人民法院審理涉港澳商事糾紛司法規則銜接的指引(二)》,對涉港澳商事糾紛中證人資格認定、作證形式、詢問證人方式等作出18條規定。
《指引》結合我國民事訴訟證據有關規定,銜接港澳地區民事訴訟規則,首次明確灣區內地人民法院可以視情采用交叉詢問的方式詢問證人,證人出庭作證由過去的“法官主導詢問”模式改為“當事人主導詢問”模式,其目的在于依托證人證言建構待證事實,通過雙方交叉開展主詢問、反詢問、復詢問,以達到辨別證人證言真偽、查明案件事實的目的。
鑒于交叉詢問方式對訴訟參與人的專業能力和組織實施有一定要求,《指引》還對交叉詢問方式的適用范圍、詢問前準備、證人出庭順序、提問順序、不適當引導證人的認定、審判人員應當詢問的內容等作出規定。
《指引》明確規定,符合內地法律規定的港澳證人出庭作證條件的,即應認定其具有在人民法院出庭作證的證人資格。內地法院可以通知港澳證人出庭作證,也可以請求港澳法院協助提取、調取港澳證人證言,港澳證人也可采用在線形式出庭作證。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院長林峰告訴記者:“證據規則是整個訴訟制度的核心,此舉創新優化了證人資格審查程序和證人出庭作證方式等多項機制,對進一步規范涉港澳審判程序、推動大灣區司法規則銜接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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