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波一審被判死緩
中新社北京10月14日電 (記者 張素)記者從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獲悉,10月14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波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波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追繳在案的王波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公開資料顯示,王波生于1958年10月,內蒙古翁牛特旗人。2024年6月,官方通報其被查。同年12月,官方通報其被開除黨籍。他被指“大搞權錢交易”“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等。
經審理查明,2003年上半年至2024年5月,被告人王波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委常委、副市長兼市城市基礎設施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赤峰市委副書記兼市城市基礎設施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包頭市委常委、副市長,巴彥淖爾市委副書記、市長,呼和浩特市委副書記、市長,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黨組成員、副主席,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49億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波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于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王波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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