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周瀟梟 北京報道 10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聯合對外發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下文簡稱《辦法》),旨在規范招標代理活動,促進招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該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理機構是聯通整個招投標活動、提供招投標專業服務的重要主體。目前,全國已有超11萬家招標代理機構、超100萬名從業人員,對提高招投標效率、提升招投標專業化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一些招標代理機構通過弄虛作假、泄露信息、策劃圍串標、向評標專家行賄等方式,違法開展業務,謀取非法利益,嚴重擾亂了行業秩序。
10月3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委新聞發言人李超在10月發布會上表示,《辦法》堅持問題導向,提出了三方面新要求。
(國家發展改革委10月發布會現場圖)
一是統一登記。要求代理機構在省級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上登記機構、場所、從業人員等基本信息,并對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二是規范從業。在業務承接方面,要求代理機構要具備獨立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條件,擁有不少于5名符合專業能力要求的從業人員,具備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機構和相關人員未被禁止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等。在業務開展方面,要求實行項目負責人制,依法簽訂招標代理合同,規范收取代理費用,按規定公開代理信息,依法協助招標人處理異議。
具體而言,為避免“皮包公司”“空殼公司”進入招標代理行業,《辦法》要求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場所、資金、專業力量,并禁止有泄密、串通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代理機構從業。
《辦法》從代理范圍、項目負責人等9個方面明確了招標代理合同內容要求,既防范代理機構“坐地起價”“收費不服務”,又壓實招標人約束代理機構的主體責任,保護委托關系雙方合法權益。
為進一步規范收費行為,《辦法》禁止代理機構將評標場所服務費、評標專家勞務費等不屬于招標代理服務范疇的費用計入代理費用,減輕投標人負擔。
《辦法》細化明確了代理機構的嚴重違法行為。在現行法律法規中,規定了泄露信息、惡意串通2種情形,《辦法》進一步細化為提供回扣、拉攏專家、限制投標等8類情形,消除監管模糊地帶。
三是配合監管。招標人、投標人、潛在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發現代理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行業主管部門反映。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相關代理機構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核實代理機構是否滿足從業條件、人員專職從業、合同簽訂和履行、招標文件編制與發售、投標保證金收取及退還等9類重點事項。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相關部門,健全開放協同的招標投標電子化、數字化、智能化監管網絡,推進智慧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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