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乘客受傷找誰索賠?乘客“開門殺”致人損害誰來賠?好意搭載他人出事故如何擔責?最高人民法院發布6個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典型案例,針對這些公眾出行中高頻關注的問題給出司法指引,規范交通行為、保障受害人權益。

乘客“開門殺”致人損害
案件詳情:辛某某駕駛機動車載客,未緊靠道路右側停車,乘客陳某開門時也未充分注意,與騎電動自行車的周某某發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傷,車輛受損。公安交管部門認定,辛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陳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周某某無責任。辛某某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周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陳某、辛某某、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
法院判決:本案判決明確,在“開門殺”事故中,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就駕駛人和乘客的責任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其余部分由駕駛人、乘車人依法承擔。最終,保險公司賠償周某某各項損失共計24萬余元,辛某某賠償周某某4200元,陳某賠償周某某1800元。
案件評析:該類事故俗稱“開門殺”,通常因疏忽導致,但往往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有些甚至引發人身傷亡等嚴重后果。本案判決既充分發揮保險保障作用,及時救濟受害人,又強化駕駛人、乘車人安全責任意識,警示駕駛人、乘車人均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謹慎注意,避免小疏忽引發大事故。
“好意同乘”情形下致乘客受傷
案件詳情:錢某駕駛機動車搭載趙某回村途中,車輛撞到路中的障礙物,失控撞向路邊燈柱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趙某受傷。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錢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趙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錢某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等損失共計19萬余元。
法院判決:綜合事故發生原因,錢某的行為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機動車使用人有重大過失的情形,可以減輕錢某的賠償責任。最終,錢某對趙某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案件評析:在“好意同乘”情形下,駕駛人是否構成重大過失,進而能否減輕責任,仍需結合全案事實進行評判。本案判決綜合考慮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發生原因、損害后果等因素,依法減輕駕駛人的賠償責任,有利于維護友善互助的傳統美德,也警示駕駛人和乘車人共同遵守交通規則。
電動自行車逆行致機動車一方受傷
案件詳情:李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逆向行駛,與賀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系機動車)發生碰撞,造成賀某受傷。司法鑒定意見認定賀某誤工期100日,營養期45日,護理期30日。賀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某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
法院判決:公安交管部門認定李某某駕駛非機動車逆向行駛,負事故全部責任,賀某系無責方。李某某因過錯侵害他人身體健康權益,應承擔賠償責任。綜合考慮賀某過錯程度、損害后果以及機動車、非機動車的危險程度、避險能力等因素,最終判決,李某某賠償賀某各項損失共計1.9萬余元。
案件評析:近年來,電動自行車因輕便、快捷、自由度高等優點成為很多人的出行選擇,我國電動自行車保有量大幅增加。盡管機動車具有高速、高風險特性,其駕駛人負有更高注意義務,但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作為重要的交通參與人,亦應增強安全意識,遵守交通規則,共同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本案判決有利于引導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強化規則意識與風險意識,對構建權責清晰、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治理格局具有參考意義。網約車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損害
案件詳情:某科技公司系某網約車平臺的經營者。唐某某系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乘客陳某某通過某網約車平臺預約下單乘坐唐某某駕駛的網約車。駕駛過程中,因唐某某操作不當,車輛撞向路邊護欄,造成陳某某右手粉碎性骨折。陳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科技公司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6萬余元。
法院判決:本案中,陳某某通過某科技公司的網約車平臺發出出行信息,該平臺通過短信提示乘坐車牌號碼和聯系電話接受要約,可以認定雙方之間形成了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某科技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在沒有證據證明陳某某的受傷是其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情況下,陳某某的損失應由某科技公司承擔。結合誤工費等賠償項目的計算標準,最終判決,某科技公司賠償陳某某各項損失共計23萬余元。
案件評析:近年來,網約車已成為社會公眾日常出行的重要選擇。網約車平臺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保障乘客的乘車安全。本案判決既合理認定了事故責任,妥善處理事故糾紛,也督促網約車平臺加強安全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為乘客提供更便捷、可靠的出行體驗,守護網約車安全運營底線。
路救基金墊付醫療費向事故責任人追償
案件詳情:王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與劉某駕駛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王某受傷。劉某駕駛的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依搶救中心申請,路救基金墊付王某醫療費19萬余元。王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劉某、某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本案審理過程中,路救基金管理機構請求法院對其墊付的醫療費一并處理。
法院判決:路救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據此,本案一并處理路救基金墊付醫療費后的追償問題,于法有據。最終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王某160萬余元;劉某賠償王某45萬余元;路救基金管理機構先行墊付的醫療費,由劉某投保的保險公司向其支付。
案件評析:路救基金目的在于在肇事機動車不明、未參加強制保險或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需要支付受害人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特定情形下,為受害人提供及時救助。本案對路救基金管理機構的追償權訴請依法處理,不僅有利于保障路救基金的正常運轉,也有利于一次性解決糾紛、減輕當事人訴累,從而實現交通事故的快速、妥善處理。
非機動車
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
案件詳情:袁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的路口,未按照機動車信號燈通行,因闖紅燈行為被交警查獲。某交警支隊對袁某作出罰款50元的處罰決定。袁某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某區政府復議后維持了處罰決定。袁某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上述處罰決定。
法院判決: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袁某駕駛非機動車違反了上述規定,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最終駁回袁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評析:本案判決明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上述規定應予處罰,有助于督促各類交通參與人學習和遵守交通規則,營造全社會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風尚,也有助于行政執法和司法形成合力,共同促推構建良好交通秩序。(據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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