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鄭雪 北京報道
按時足額獲得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最關心的權益。工程建設領域,“掛靠”施工導致欠薪的清償責任如何認定?數字經濟新型工作方式下,線上加班費又該考慮哪些因素?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布涉欠薪糾紛典型案例,對于上述問題,涉及的典型案例明晰裁審規則,樹立根治欠薪“風向標”。
線上加班費認定可結合加班頻率、時長等因素
隨著數字經濟快速發展,原來固定封閉的工作環境也被打破了時間、空間限制。數字經濟新型工作方式之下,如何認定加班及相關加班費用成為當下發展迫切需求。
在案例六李某訴某文化傳媒公司勞動爭議案中,李某于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5月28日在某文化傳媒公司任職期間,在非工作時間完成了回復設計方案、方案改進等工作。后因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該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未支付李某加班費。
審理法院認為,加班費數額應當綜合勞動者崗位工作情況、用人單位業務特點及報酬給付標準等予以認定。因李某的工作無需在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完成,且工作時間較為分散,難以量化考勤和進行科學的統計,審理法院根據李某提交的微信內容、自述公司的考勤時間及工資標準,酌情確定某文化傳媒公司支付延時加班費1萬元;根據微信內容等確定李某存在三天休息日到崗事實,判令某文化傳媒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5517.24元。
“線上加班”發生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地點,工作安排及成果提交由線下轉向線上,具有居家化、碎片化特點,不同于傳統意義上在用人單位的加班,存在用人單位難以對勞動者進行實時監督管理、勞動者亦難以舉證證明其加班時長等難題。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認定“線上加班”加班費時,以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占用其休息時間為認定標準,綜合考慮勞動者的加班頻率、時長、工資標準、工作內容等因素,酌情認定勞動者的加班費,依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被“掛靠”單位需承擔欠薪清償責任
在案例四盧某訴劉某、某建設公司等勞務合同糾紛案中,郭某等借用某建設公司資質與建設單位某置業公司簽訂合同,約定某置業公司將案涉工程土建、安裝工程承包給某建設公司。劉某以某勞務公司名義與郭某等簽訂勞務施工協議。劉某雇傭農民工盧某從事砌墻勞務工作。劉某向盧某出具8120元工資欠條。后劉某支付盧某3000元,某建設公司支付盧某1012元,尚欠工資4108元未付。某置業公司已按合同約定的比例向某建設公司支付工程款。盧某提起訴訟,請求劉某、某建設公司共同支付欠付工資,某置業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付款責任。
審理法院認為,某建設公司為案涉工程施工單位。劉某承包了部分勞務,盧某受劉某雇傭提供勞務,盧某與劉某之間存在勞務合同關系,劉某應支付欠付盧某的工資4108元。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某建設公司允許郭某等以公司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對于拖欠的農民工盧某的工資應承擔清償責任。
本案中,人民法院準確適用法律法規規定,對于施工單位出借資質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施工單位名義對外承攬工程項目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判令承包勞務項目的個人和被掛靠施工單位共同承擔清償責任,避免各方主體互相推諉轉嫁風險,既明晰了違法掛靠情形下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清償責任主體認定規則,又有利于倒逼施工單位依法依規參加建設活動,切實規范工程建設、勞動用工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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