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9月30日電 沈陽化工30日盤后公告,公司9月30日收到遼寧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遼寧證監局表示,經查明,沈陽化工等相關責任人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沈陽石蠟化工有限公司(簡稱“沈陽蠟化”)是沈陽化工的全資子公司。2018年至2021年,沈陽蠟化為滿足管理及考核要求,通過在成本核算過程中人為調整原材料生產投入數量、半成品和產成品數量以及延遲確認存貨的方式虛減(虛增)營業成本,虛增(虛減)利潤總額、虛減存貨。
上述行為導致沈陽化工2018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涉嫌存在虛假記載。其中,《2018年年度報告》虛減營業成本1.3億元,虛增利潤總額1.3億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80.44%、虛減存貨5.09億元,占當期披露總資產的5.57%,虛增預付賬款3.42億元,虛減應付賬款2.97億元;
《2019年年度報告》虛減營業成本2.04億元,虛增利潤總額2.04億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絕對值的29.40%,虛減存貨9520.06萬元,占當期披露總資產的1.07%,虛增預付賬款490.68萬元,虛減應付賬款4.25億元;
《2020年年度報告》虛減營業成本1.04億元,虛增利潤總額1.04億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9.14%,虛減存貨5.87億元,占當期披露總資產的5.61%,虛增預付賬款10.26億元;
《2021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成本1.48億元,虛減利潤總額1.48億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70.11%,虛增存貨2.91億元,占當期披露總資產的2.88%。
沈陽化工已披露相關公告對財務數據進行了更正。另查明,當事人主動供述相關違法行為,積極配合調查。
上述違法事實,有沈陽化工相關公告、記賬憑證及原始憑證等財務資料、檢驗報告、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
遼寧證監局認為,沈陽化工上述行為涉嫌違反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等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所述違法行為。
孫澤勝在2018年任沈陽化工總經理兼董事期間,未審慎關注沈陽蠟化利潤數據異常情況;在2019年至2021年任沈陽化工董事長兼總經理、沈陽蠟化董事長、執行董事期間,全面負責沈陽化工和沈陽蠟化的經營管理,決策指揮沈陽蠟化利潤、存貨等財務數據調整事項。孫澤勝未能保證沈陽化工《2018年年度報告》《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年度報告》《2021年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涉嫌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前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沈陽化工時任總會計師李忠主管沈陽化工會計工作,組織實施沈陽蠟化利潤、存貨等財務數據調整事項,未能保證沈陽化工《2018年年度報告》《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年度報告》《2021年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涉嫌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前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沈陽化工時任董事、沈陽蠟化時任總經理楊林,負責沈陽蠟化生產經營工作,未審慎關注沈陽蠟化生產經營情況,未能保證沈陽化工《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前述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沈陽化工時任董事,沈陽蠟化時任總經理姜立輝,負責沈陽蠟化生產經營工作,未審慎關注沈陽蠟化生產經營情況,未能保證沈陽化工《2021年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前述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沈陽蠟化時任財務處負責人冷昭甲,負責沈陽蠟化財務工作,具體實施了沈陽蠟化利潤、存貨等財務數據調整行為,與前述違法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是前述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遼寧證監局擬決定:
一、對沈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700萬元的罰款。
二、對孫澤勝給予警告,并處以350萬元的罰款。
三、對李忠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的罰款。
四、對楊林給予警告,并處以120萬元的罰款。
五、對姜立輝給予警告,并處以120萬元的罰款。
六、對冷昭甲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的罰款。
孫澤勝作為沈陽化工時任董事長、總經理,沈陽蠟化時任董事長、執行董事,決策并組織實施財務造假行為,行為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違法情節較為嚴重,依據《證券法》等規定,遼寧證監局擬決定:對孫澤勝采取8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原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其他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李忠作為沈陽化工時任總會計師,組織實施財務造假行為,違法情節嚴重,依據《證券法》等規定,遼寧證監局擬決定:對李忠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原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其他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影響方面,沈陽化工表示,結合公司本次收到的《事先告知書》認定的情況,公司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5年修訂)》第9.8.1條規定的其他風險警示情形,但未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5年修訂)》第9.5.2條規定的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情形。
沈陽化工稱,本次行政處罰最終結果將以中國證監會出具的正式《行政處罰決定書》為準。公司將持續關注上述事項的進展情況,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沈陽化工還表示,將在中國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滿12個月后,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撤銷對公司股票實施的其他風險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項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開展,市場及客戶有序拓展,融資情況穩定。公司對《事先告知書》所涉事項帶來的影響,向廣大投資者致以誠摯的歉意。
同日,沈陽化工公告稱,公司股票自2025年10月9日(星期四)開市起停牌1天,將于2025年10月10日(星期五)開市起復牌。公司股票簡稱自2025年10月10日(星期五)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起,由“沈陽化工”變更為“ST沈化”;股票代碼不變,仍為“000698”。(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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