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0月22日電 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消息,22日,上交所發布《關于對浙江東亞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董事會秘書賈飛龍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
上交所稱,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出具的《關于對浙江東亞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整改措施的決定》(〔2025〕224號)查明的事實,浙江東亞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部分募集資金用途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用途不一致,公司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且關于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 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2022 年修訂)》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款,《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 年8 月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2023 年 8 月修訂)》)第1.4 條、第2.1.1條、第7.7.3 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 號――規范運作(2023 年 8 月修訂)》(以下簡稱《規范運作指引》)第6.3.2條、第 6.3.10、第 6.3.15 條等有關規定。
責任人方面,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賈飛龍作為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上述違規負有責任。其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23 年 8 月修訂)》第2.1.2 條、第4.3.1條、第 4.3.5 條、第 4.4.2 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8月修訂)》第 13.2.1 條、第 13.2.2 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對浙江東亞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董事會秘書賈飛龍予以監管警示。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稱,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請公司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人員)采取有效措施對相關違規事項進行整改,并結合本決定書指出的違規事項,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規范運作中存在的合規隱患進行深入排查,制定針對性的防范措施,切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規范運作水平。請公司在收到本決定書后一個月內,向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提交經全體董監高人員簽字確認的整改報告。
據公司官網顯示,浙江東亞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總部位于浙江省臺州市。半年報顯示,公司主要從事化學原料藥、醫藥中間體的研發、生產和銷售業務,產品主要涵蓋抗細菌類藥物(β-內酰胺類和喹諾酮類)、抗膽堿和合成解痙藥物(馬來酸曲美布汀)、皮膚用抗真菌藥物等多個用藥領域。
2025年上半年,公司營業收入4.16億元,同比減少35.85%,凈虧損3414.53萬元,同比減少187.18%。
二級市場上,東亞藥業22日收漲1.97%,報20.19元/股,總市值23.16億元。(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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