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74歲的林其保收到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他不識字,在侄女的幫助下,他知道申訴被駁回了。
1991年10月15日夜,距離他家不足百米的鄰居家,女主人阿珠連同兩個兒子被人扼頸殺害。林其保作為嫌疑人羈押5年半,于1997年因故意殺人罪、強奸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林其保曾供述過多種不同的作案過程,案件多次被檢察院退回補偵。一審前,檢察院曾向法院出具特別建議書:鑒于口供反復變化,建議不要處以極刑,留有余地,以防萬一。
2017年8月,經過6次減刑,實際服刑20年后,林其保刑滿釋放返回家中。他的父母皆已過世,留給他的土房子,夾在左鄰右舍的磚樓中間搖搖欲墜。
阿珠的丈夫是外地女婿入贅,案發后遠走他鄉討生活。案發現場只剩一截土墻,被蒿草、灌木遮掩,不撥開枝蔓無法靠近。
案發現場的房屋已不在,原址長滿雜草(受訪者供圖)
舊案回顧
母子三人被扼頸殺害
同村單身漢羈押5年半后被判死緩
1991年10月16日,平和縣安厚鎮龍頭村的人們發現,已經大上午了,阿珠家的門還沒打開,敲門、呼喊均無人應答。
有人爬上樓頂從瓦縫查看,發現阿珠和兩個原本應該去上學的孩子整齊橫躺在床上。人們撬門進去,發現三人已經沒有氣息。
民警迅速趕到現場,按流程展開工作。他們在現場提取到6根毛發,從其中兩根檢出是A型血。受當時的技術條件限制,未檢測DNA信息。
在案資料顯示,民警排查發現全村適齡男性中有13人是A型血,40歲的單身漢林其保是其中之一。民警走訪獲悉,林其保曾經翻窗入室與人發生關系。
案發12天后,林其保作為嫌疑人首次接受問詢。
林其保小學輟學,不會講普通話,幾乎不識字。加上哥哥結婚時耗盡了家里積蓄,他一直沒能成家,跟著父母住在福建特色的二層土樓里。
林其保供述,他當天趕集回家吃了晚飯,淋雨去四弟家看電視劇《黃興》。期間,四弟的親戚家里吵架,四弟出門勸架,他和弟媳繼續看了一會電視劇,之后用手捂著頭淋雨回了家。他在一樓用木桶洗了腳,上樓躺下大約一刻鐘之后,父親從鄰居家回來,關了門,也上二樓躺著了。次日上午,他在村里清洗水井,聽到鄰居說阿珠家出事;他與阿珠夫妻交往不多,有兩次因賣豬仔、安裝自來水進過阿珠家,在一樓堂屋與夫妻倆有過交談。
通過侄女翻譯,林其保告訴記者,他記得電視里是一場打仗的戲,“我聽不懂他們說話,感覺不好看就回家了。”
第二次的供述中,林其保講述了翻墻入室的前科。第三次的供述中,他首次供述了入室殺害阿珠母子、侵犯阿珠的作案過程。之后幾天里,他對作案細節補充,更改了入室方式、作案過程。
現場勘驗顯示,阿珠母子三人均是被人扼頸窒息死亡,阿珠有被侵犯痕跡。
1996年12月,被羈押5年后,林其保因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未遂)被一審判處死刑,緩刑二年執行。
林其保提起上訴,1997年6月,福建省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一審開庭前,公訴機關出具的建議書(受訪者供圖)
供述反復
入室方式和作案過程多次更改
公訴機關一審建議“不要處以極刑”
林其保曾作出十幾次不同的供述筆錄,從第三次筆錄開始承認作案,但后續的作案過程出現過多種版本,甚至順序相反。
首次供述中,他說晚上9點鐘看完電視離開,用馬釘撬開阿珠家后門,用打火機照明入室,先后扼殺小兒子、大兒子,侵犯阿珠后將其扼殺,阿珠未反抗,他從后門離開后到隊長家坐了一會兒才回家。
之后的供述中,他從四弟家離開的時間變為9點半,是用鐵絲撥開阿珠家前門的兩條門栓,上二樓作案后回到一樓,撬開后門門鎖離開。
他曾描述了現場物品陳設,補充了作案時間:撬門花費10多分鐘、行兇過程共用時40分鐘。
1993年之后的兩年里,林其保推翻供述否認作案,辯解遭到毆打逼供,稱現場物品陳設和尸體擺放情況,是案發次日上午聽村民某某講的。
截至開庭前,他反復承認作案又否認作案。他在作案供述中給出了更詳細的細節,但入室方式、作案過程、離開的路線再次改變,還供述被阿珠抓傷背部。
公訴機關曾多次將案件打回,要求補充偵查,并對林其保供述的入室方式是否可行、兩根毛發血型信息的證明力、殺人過程是否合理、強奸既遂卻未檢出精蟲、現場的斗笠來源等問題提出疑問,詢問毛發是否有復檢可能。
在對應材料中,警方確認毛發已無法復檢;曾向林其保提到的證人核實,均無法證實他的說辭;一名同監室人員反饋,聽林其保簡單說過“在村里掐死3個人,兩個小孩”。
《起訴書》沿用了林其保最后一個版本的作案供述。
一審《判決書》對事實描述時,刪掉了《起訴書》中“從樓下后門逃離”的描述,對強奸罪情況認定為“遭被害人反抗強奸未遂”,認定林其保因阿珠反抗侵犯而殺人滅口。
《判決書》稱,林其保犯罪情節特別惡劣,論罪應判處死刑,但根據本案具體情況,尚不屬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犯罪分子,由此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記者從權威人士處獲悉,公訴機關曾向一審法院出具特別建議書:該案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鑒于林其保口供反復變化,建議不要處以極刑,留有余地,以防萬一。
林其保在父母留下的老房子(受訪者供圖)
駁回申訴
福建高檢審查認定原判并無不當
供述多處非親歷不可知的細節
2017年8月,實際羈押將近26年的林其保刑滿釋放,開始了申訴。
2025年10月10日,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對林其保的申訴作出《刑事申訴結果告知書》:經過審查認為該案原判決并無不當。
《告知書》稱,林其保到案后多次供認了故意殺人、強奸的犯罪事實,供述的作案時間、作案動機、作案手段、現場環境布局等內容,得到現場勘查筆錄、法醫學鑒定意見、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和證人證言等證據印證,林其保還供述了多處非親歷不可知的細節;申訴提出的沒有作案時間,與其他兩名證人的證言不符,其提出無法從后窗攀爬到二樓、行兇順序不合理等理由,沒有證據支持。
林其保在案發現場原址(受訪者供圖)
林其保曾提出,案發現場有一不明來源的斗笠,無法排除其他人作案嫌疑。經審查,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已經開展排查工作,相關人員因沒有作案時間被排除作案嫌疑;公安機關已查明,斗笠系證人林某泉所有,案發前已丟失,多名證人證實林某泉不具備作案時間,故該細節不影響主要事實的認定。
此外,經審查,公安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和林其保同一監房的4名證人均證實,公安機關沒有對林其保刑訊逼供、誘供或指使他人毆打林其保;在案證據證實,公安機關不僅移送林其保有罪供述,同時也移送林其保未認罪的訊問筆錄,沒有證據證實公安機關隱匿證據或出具虛假說明。
負責林其保申訴的代理律師、“張玉環案”再審律師尚滿慶認為,林其保看完電視離開四弟家,以及回家的時間出現不同供述,其本人和相關證人的證言都是籠統估計,導致無法確認準確時間;現場無打斗、掙扎痕跡,也未發現手印、腳印和撬鎖痕跡;現場6根毛發中只有2根測出血型,現場再無任何其他生物學證據。“因年代久遠,相關證據滅失、證人離世,有些疑問難以查證清楚了。”
來源:封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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