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患者通常需要每3-6個月復查一次,具體復查頻率需根據血糖控制情況、并發癥風險及醫生建議調整。
血糖控制穩定的患者可每6個月復查一次,復查項目包括空腹血糖、糖化血紅蛋白、血脂、腎功能等基礎指標。若合并高血壓或心血管疾病,需增加血壓監測和心電圖檢查。初次確診或血糖波動較大的患者應縮短至3個月復查,重點評估藥物療效和飲食運動干預效果。存在糖尿病腎病或視網膜病變等并發癥時,需按專科醫生要求增加尿微量白蛋白、眼底檢查等專項復查頻率。妊娠期糖尿病患者需每1-2周監測血糖,產后6-12周進行糖耐量復查。兒童糖尿病患者因生長發育影響代謝,建議每2-3個月復查胰島功能與生長發育指標。
日常需保持規律飲食和適度運動,每日監測指尖血糖并記錄數據。注意足部護理避免外傷,出現多飲多尿加重或視力模糊等異常應及時就醫。復查前避免刻意改變飲食習慣,攜帶既往檢查報告和用藥記錄供醫生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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