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月31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銘暉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王銘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王銘暉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21年,被告人王銘暉利用擔任四川省資陽市(地)委副書記,四川省內江市委副書記、市長,四川省委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四川省宜賓市委書記,四川省副省長,四川省委常委、秘書長,四川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213萬余元。
2013年1月被告人王銘暉擔任宜賓市委書記后,在推進相關高速公路項目決策和建設過程中,違反相關法律和規定,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銘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均應依法懲處。鑒于王銘暉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夏博 二審:鄧望軍 三審:蔣玉青)本文鏈接: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銘暉受賄、濫用職權一案一審宣判http://www.sq15.cn/show-1-447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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