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鄭雪 北京報道
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迎來了首次修改,修訂后的相關法規條文如何落實、如何更具操作性成為各方關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實施條例或成細化操作的關鍵所在。
從2016年8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同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出臺,8年之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終于出臺。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第778號國務院令,公布《條例》全文,共7章53條,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當下消費環境發生巨大變化,相較于征求意見稿、送審稿,《條例》聚焦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突出問題予以回應,如“價格歧視”、“大數據殺熟”、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等熱點議題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有了更加細化的規定。
劍指“大數據殺熟”,自動續費需顯著提示
伴隨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也在不斷面臨新挑戰。
具體來看,傳統消費領域,虛假宣傳、不公平格式條款、預付式消費侵權等問題突出。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濫用技術手段、平臺規則、優勢地位等侵害消費者權益情形多發,“價格歧視”、“大數據殺熟”、虛假營銷,網絡直播帶貨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等問題引發廣泛關注。
司法部、市場監管總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有必要聚焦突出問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進一步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體系,加大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力度。
網絡消費方面,以價格歧視、大數據殺熟為例,《條例》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條例》第十一條提及,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
綜合梳理來看,針對大數據殺熟,多個監管機構陸續出臺相關措施予以規制。如2021年2月,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發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第十七條“差別待遇”條款明確, “大數據殺熟”可能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差別待遇行為。又如2022年1月,四部門聯合發布《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禁止“大數據殺熟”,要求不得根據消費者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對于App會員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問題,《條例》第十條表示,經營者采取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方式提供服務的,應當在消費者接受服務前和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日期前,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
強化預付式消費經營者義務
預付式消費亦是此次《條例》規制重點。預付式消費是指消費者預先向經營者支付一定金額的款項,經營者在未來的一定時期內,按照合同約定分次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消費模式。
此前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2023年預付式消費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報告》稱,該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主要面臨六大問題,如經營者違規辦卡、經營者拒絕開具消費憑證、經營者服務承諾兌現差及變相漲價、消費者辦卡容易退費難、經營者跑路消費者挽回損失難、消費者維權難度大的問題。
而此次《條例》重點強化了預付式消費活動中的經營者義務。根據《條例》第二十二條具體來看:
一是經營者以收取預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具體內容、價款或者費用、預付款退還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
二是經營者應當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不得任意加價。
三是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還預付款。
四是經營者出現重大經營風險,應當停止收取預付款;經營者決定停業或者遷移服務場所的,應當提前告知消費者,繼續履行義務或者退還未消費的預付款余額。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補充了經營者關于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費者保護相關義務規定。明確經營者不得通過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虛構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務的治療、保健、養生等功效,誘導老年人等消費者購買明顯不符合其實際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務。明確經營者提供網絡游戲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未經同意不得發送商業信息或撥打商業電話
現實生活中,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面臨防范難、舉證難、索賠難的挑戰。
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新消法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作了相應規定。如新消法第二十九條指出,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和必要的原則,同時要明示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要經消費者的同意。收集和使用的規則應當公開。對于收集到的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更不能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未經同意或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不得發送商業性信息等。
此次出臺的《條例》,亦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相關義務作了細化規定,主要集中在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
《條例》指出,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不得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權、默認授權等方式,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個人信息。
此外,不少消費者經常接到商家的營銷電話,有些甚至被營銷電話“轟炸”,《條例》亦對營銷電話騷擾問題再次規制。
《條例》第二十四條指出,未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發送商業性信息或者撥打商業性電話。消費者同意接收商業性信息或者商業性電話的,經營者應當提供明確、便捷的取消方式。消費者選擇取消的,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發送商業性信息或者撥打商業性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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