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鄭雪 北京報道
選擇貓貓狗狗作伴已經成為不少年輕人的選擇。僅就養犬而言,據統計2022年中國城鎮犬只數量為5119萬只。但由于部分犬只飼養人和管理人缺乏文明意識、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也衍生了一些涉寵物糾紛,近年來犬只傷人事件時有發生。
2月5日,最高法舉行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在發言時表示,未按照規定飼養、管束犬只,飼養人、管理人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包括以金錢賠償為主要形態的民事責任,沒收犬只行政責任等。
現實生活中,禁養的大型犬只致人損害,民事賠償責任又該如何認定?“徐某某訴劉某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予以回應。
該案例中,劉某某飼養了一只當地禁止飼養的大型犬阿拉斯加犬。7歲的徐某某跟隨祖母王某某在小區內玩耍,偶遇劉某某牽引該犬出行。王某某和徐某某逗犬時,該犬突然抓傷徐某某面部。徐某某被家人送至醫院就診并住院治療。
民法典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審理法院認為,該條規定表明,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嚴格的無過錯責任,無權抗辯減少或者免除責任。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違反規定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具有嚴重的主觀過錯,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承擔侵權責任。最終判決劉某某賠償徐某某損失30197.65元。
陳宜芳在發布會上表示,劉某某飼養當地禁止飼養的大型犬,致人損害,受害人徐某某雖有逗犬行為,但人民法院正確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最嚴格的無過錯責任”規則,認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無論受害人有無過錯,犬主均應承擔全部責任。
實踐中,致人嚴重損害的主要是烈性犬等危險犬種。據介紹,人民法院也在著重加強對烈性犬致人損害法律責任的規制。
如《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司法解釋(一)公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主張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陳宜芳表示,人民法院正加快推進司法解釋制定和完善,嚴格落實危險動物致損責任,統一裁判標準,解決法律適用中的爭議;同時,為養犬人士提供行為指引,引導其充分認識自己的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本文鏈接:禁養犬傷人責任何解?最高法:無論受害人有無過錯,犬主擔全責!http://www.sq15.cn/show-2-2777-0.html
聲明:本網站為非營利性網站,本網頁內容由互聯網博主自發貢獻,不代表本站觀點,本站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天上不會到餡餅,請大家謹防詐騙!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