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9月12日電 浙江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錦盛新材或公司)12日盤后公告,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以下簡稱“浙江證監局”)出具的《關于對浙江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阮榮濤、阮棋江、劉振毅、黃芬、段劉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195 號)(以下簡稱“《警示函》”)。
《警示函》顯示,浙江證監局在現場檢查中發現,錦盛新材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募集資金未嚴格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投資項目區分使用;二是混同管理實控人控制的企業;三是未及時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未及時披露關聯交易事項,且未在定期報告中真實、準確、完整披露。
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四十八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四十一條,《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六十八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12〕44號)第五條以及《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15號)第六條的規定。
公司董事長阮榮濤、總經理阮棋江、董事會秘書劉振毅、財務總監黃芬、時任董事會秘書兼財務總監段劉濱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第五十八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對相應違規行為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錦盛新材、阮榮濤、阮棋江、劉振毅、黃芬、段劉濱分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后續浙江證監局將依法依規進一步調查處理。
公開資料顯示,錦盛新材主要從事化妝品塑料包裝容器的研發、生產和銷售,主要產品包括膏霜瓶系列產品和乳液瓶系列產品。
業績方面,2025年上半年,公司實現營業收入1.51億元,較上年同期減少1552.90萬元,同比下降9.33%;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879.65萬元,較上年同期下降1663.95%。二級市場上,錦盛新材12日收跌1.06%報13.96元。(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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