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9月28日電 因年報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尤尼泰振青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張琦、李祖榮被警示。
福建證監局網站23日發布《關于對尤尼泰振青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張琦、李祖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以下簡稱《警示函》)。
《警示函》顯示,經查,尤尼泰振青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張琦、李祖榮執行的陽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中科或公司)2023年年報審計項目存在以下問題:
一、持續經營假設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尤尼泰振青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張琦、李祖榮在評估陽光中科持續經營能力時,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疑慮,在審計底稿中記錄“無法合理判定被審計單位運用持續經營假設編制財報是不合理的”,但未對獲取的管理層與持續經營能力相關的應對措施進行評價,未根據獲取的審計證據對公司運用持續經營假設的適當性得出恰當結論,對以持續經營假設為基礎編制的公司2023年財務報表發表無保留意見,未在審計報告中增加“與持續經營相關的重大不確定性”為標題的單獨部分。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二、存貨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尤尼泰振青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張琦、李祖榮實施存貨審計程序時,未能保持職業懷疑,未能結合相關合同條款充分運用職業判斷,導致未能識別出陽光中科將第三方廈門某公司保管的1424.23萬元庫存商品錯誤確認為發出商品的情況。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三、收入和成本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尤尼泰振青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張琦、李祖榮實施收入和成本審計程序時,未能保持合理的職業懷疑,未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未關注到陽光中科向南安某公司采購貨物的指定供應商同時為陽光中科客戶的異常情形,導致未能識別出陽光中科2023年307.75萬元收入采用總額法核算存在錯報的情況。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綜上,尤尼泰振青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張琦、李祖榮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1號,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福建證監局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尤尼泰振青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張琦、李祖榮應當在收到本行政監管措施之日起30日內向福建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
事務所官網顯示,尤尼泰振青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組建以來,先后在北京、上海、深圳、廣東、江蘇、山東、浙江、河南、四川、福建、湖南、陜西、貴州、甘肅和寧夏等地設立了二十余家分支機構,并于2016年加入了IAPA執業會計師國際聯盟。其前身為青島市稅務局于1994年組建的振青會計師事務所,1999年底脫鉤改制為振青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2017年整合尤尼泰稅務集團會計資源,更名為尤尼泰振青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2020年經財政部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審核批準,轉制為特殊普通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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