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2月2日電 廣東寶麗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新能源”)12月2日發(fā)布公告稱,實際控制人葉華能收到廣東證監(jiān)局下發(fā)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下稱“《告知書》第 20號”“《告知書》第21號”)。
來源:寶新能源公告
《告知書》第20號顯示,2017年1月,經葉華能決策、寧遠喜同意,將由寶麗華集團持有的 111188325股寶新能源股權協(xié)議轉讓至寧遠喜名下,由寧遠喜代持。葉華能未如實告知寶新能源股份代持情況,廣東證監(jiān)局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并結合違法行為跨越新舊《證券法》適用的特別情形,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擬對葉華能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據悉,因未如實告知寶新能源上述股份代持情況,廣東證監(jiān)局同時對寧遠喜下發(fā)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告知書》第21號顯示,2021年12月20日至12月27日期間,部分代持股份出售涉及違規(guī)減持,違規(guī)減持比例1.1%,違規(guī)減持金額141223761.80元,葉華能對違規(guī)減持事項負有責任。廣東證監(jiān)局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擬對葉華能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25542921.61元,并處罰款1000萬元。
中新經緯注意到,綜合上述兩份《告知書》,葉華能合計擬被罰沒3754.29萬元。
寶新能源對此表示,上述《告知書》的事項內容涉及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違規(guī)人員,不涉及上市公司,不涉及上市公司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會影響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公司生產經營情況一切正常。上述《告知書》認定的情況不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九章第五節(jié)規(guī)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亦不觸及其他風險警示情形。
寶新能源此前披露的簡歷顯示,葉華能,廣東梅縣人。1993年6月,葉華能創(chuàng)辦廣東寶麗華集團公司。2005年7月,廣東寶麗華集團公司整體改制為廣東寶麗華集團有限公司,葉華能持有廣東寶麗華集團有限公司90%的股份,為該公司董事局主席。
公司網站介紹,寶新能源1997年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以“新能源電力+新金融投資”為雙核心業(yè)務。
2025年前三季度,寶新能源實現營收67.54億元,同比增長10.61%;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8.21億元,同比增長38.62%。(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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