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據金融監管總局官網消息,金融監管總局起草了《銀行保險機構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所稱資產管理產品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和管理的資產管理信托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資產管理產品。
業內人士認為,《辦法》對銀行保險機構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行為進行了系統規范,全面覆蓋產品募集、存續、終止各環節,督促機構嚴格履行信義義務,充分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強化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
1、實現產品情況“三清”
《辦法》共六章三十五條??傮w來看,《辦法》按照資產管理產品生命周期,對募集、存續、終止各環節進行全面規范,引導行業將信息披露融入業務全過程,實現產品情況“三清”。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介紹,在產品募集環節,重點規范產品說明書、合同、風險揭示文件、托管協議、發行公告(或報告)等內容,明確業績比較基準要求,讓產品銷售“看得清”。在產品存續環節,重點規范定期報告披露內容,要求真實準確全面披露過往業績,強化重大事項及時披露,讓產品風險“厘得清”。在產品終止環節,要求到期公告和清算報告披露收費情況和收益分配情況,讓產品收益“算得清”。
2、明確三類產品信息披露基本原則
為處理統一監管標準和產品間客觀差異的關系,《辦法》立足“同一業務、同一標準”,統一明確三類產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責任義務、共性內容及內部管理要求,提升監管一致性。
例如,《辦法》在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的一般規定中就明確了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不得有八類行為,包括: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對私募產品信息進行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法律法規以及監管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詆毀其他產品、產品管理人、托管機構或銷售機構;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文字;法律法規以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于差異作出針對性安排
《辦法》還充分尊重三類產品市場定位、客群基礎等客觀差異,作出針對性安排。
上述司局負責人介紹,一方面,區分公募和私募產品要求。另一方面,持續完善后續自律要求。
該負責人進一步介紹,考慮到公募產品面向不特定普通公眾,投資者門檻、專業知識和風險承受能力整體相對較低,對其信息披露總體要求更嚴,披露內容更多,以提升透明度;對私募產品則參考同業監管實踐,在基本披露要求之外,尊重合同約定。
在自律要求方面,《辦法》明確,在遵循信息披露總體原則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相關行業協會和產品登記機構應當結合三類產品各自特點作出細化規定,形成“1+3”信息披露規則體系。
目前《辦法》尚處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階段。對于何時正式實施?該負責人表示,《辦法》擬將實施時間設定為正式發布后半年左右,以便銀行保險機構穩妥推進產品文本修改、系統改造對接等工作。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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