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 崔文靜 北京報道 6月13日晚間,證監會發布《期貨公司分類評價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這是該規定自2009年發布以來的第四次修訂(此前修訂于2011年、2019年、2022年),核心聚焦7項調整,包括兩大扣分項與五大加分項,釋放四大關鍵信號:
信號一:違法違規扣分更嚴。
評價期外被采取監管措施,但違規行為發生在評價期內且監管部門認為必要的,仍可納入當期扣分。
信號二:力挺實體經濟。
新增“產業客戶日均持倉”“中長期資金客戶日均持倉”指標,明確支持商品期貨服務產業、金融期貨服務長期資金。
信號三:競爭力評價體系升級。
市場競爭力指標調整為三大類9項,覆蓋業務類型、盈利水平及資本實力。
信號四:“保險+期貨”、黨建寫入專項。
將公益助農的“保險+期貨”納入服務國家戰略專項,黨建與文化建設首次寫入評價體系。
扣分標準:兩大調整“嚴寬并濟”
《規定》最早設立于2009年,此后的2011年、2019年、2022年歷經三次修改。此次調整,是其設立以來的第四次修訂。2019年以來,該規則修訂頻次調整為每三年一次,較此前明顯加快。
本次調整具有兩大亮點。
亮點一:從嚴監管,明確扣分情形。
《規定》明確,除特定情形外,原則上需按照監管措施等扣分。詳細來看:
① 直接扣分項:與期貨公司日常風控相關,具有客觀、明確標準的特定情形無需監管措施即可扣分,主要包括風險監管指標不達標、保證金預警等。除上述情形外,原則上均需按照監管措施等扣分。
② 分級扣分:按照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刑事處罰不同,扣分分值分別從0.5分至10分不等。
③ 追溯評價:對于期貨公司在評價期外被采取監管措施,但涉及的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在評價期內,且采取措施單位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納入本評價期評價,以及時反映公司最新風控合規狀況。
亮點二:從寬優化,減少重復懲罰。
如果說上述調整旨在監管之“嚴”,此項調整則體現“寬容”之面。拆解來看:
① 刪除市場競爭力加分的最低合規分數線,調整為期貨公司開展業務過程中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發生重大風險的,對應市場競爭力指標不予加分。
② 若期貨公司評價期內因風險監管指標不達標被扣分的,月均剩余凈資本指標不予加分。
③ 對于期貨公司和從業人員涉及同一違規事項的,不再重復扣分,而是擇其重者扣分。
加分指標:五大優化助力行業轉型
此次《規定》修訂,在調整扣分標準的同時,也對加分指標進行優化,涉及五大維度。
維度一:優化完善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指標。
具體來看,一方面,調整兩個指標——將“機構客戶日均持倉”指標調整為“產業客戶日均持倉”,增加“中長期資金客戶日均持倉”指標。
另一方面,明確產業客戶、中長期資金客戶定義,對評價期內期貨公司服務產業客戶、中長期資金客戶情況進行評價,突出對產業客戶參與商品期貨市場以及中長期資金客戶參與金融期貨市場的支持。
維度二:重塑市場競爭力加分體系。
調整后,市場競爭力指標變為三大類、九項。除凈利潤指標保持不變外,將原業務收入指標按具體業務類型拆分為經紀業務凈收入和期貨交易咨詢業務凈收入指標,并增加期貨做市、衍生品交易業務等指標。
與此同時,將對資產管理業務的評價指標由期貨資產管理產品日均衍生品權益調整為期貨資產管理產品日均持倉保證金,將年末剩余凈資本指標調整為月均剩余凈資本指標,作為市場競爭力評價的一部分。
維度三:刪除部分評價指標。具體包括三個方面。
① 刪除“加權調整后日均機構客戶權益總額”,以避免與經紀業務評價重復。
② 刪除“成本管理能力”“凈資產收益率”兩項指標,鼓勵期貨公司加大投入,規模化經營。
③ 刪除“期貨公司加權調整后日均客戶權益總額排名行業中位數以下的,不得評為 A 類”等限制性條件,以適應期貨公司業務范圍的增加。
維度四:調整專項評價。此項調整包括一新增、一轉移。
新增之處在于:將黨建與文化建設專項評價寫入《規定》,并將交易者教育并入黨建與文化建設專項評價。
轉移之處則是:將“保險+期貨”由服務實體經濟評價移至專項評價,作為服務國家戰略專項評價的一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保險+期貨”是當前金融機構公益助農的重要工具之一。在業內人士看來,此項調整體現了監管對于“保險+期貨”這一金融工具的認可與重視。
維度五:調整特殊情形激勵評價。
該項調整主要針對加分激勵,加分條件為:最近3個評價期內(含當前評價期)持續合規狀況和風險管理能力無任何扣分、期貨公司與其他期貨公司合并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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