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王峰北京報道 司法解釋是中國特色的司法制度,也是中國特色的立法制度,對于司法機關正確運用和統一適用法律有重要意義。
截至目前,雖然司法機關已經發布了上千件司法解釋,然而司法解釋卻處在沒有專門立法的狀態,這導致司法解釋在合法性、科學性等方面存在缺陷。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專訪時指出,建議立法機關盡快將《司法解釋法》列入立法規劃加以推進,充分發揮“兩高”在制定司法解釋法中的作用。通過立法構建科學有效、系統完備的用以調節和規范司法解釋的制度體系,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權威性和統一性。
立法克服實踐中的缺陷
《21世紀》:請您簡單介紹一下什么是司法解釋?
湯維建:司法解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針對法律條款就其含義和運用所做出的解釋,在我國屬于廣義的法律,構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司法解釋是有效解釋,與立法解釋一樣,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判案、檢察院進行法律監督不僅可以依據法律進行,而且可以依據司法解釋進行。司法解釋作為我國規范性文件中的重要類型之一,在實現司法公正、維護司法權威、進行普法宣傳上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關系著司法機關對法律的正確運用和統一適用,其與法律一樣備受世人關注和重視。
《21世紀》:司法解釋制度在實踐中存在哪些缺陷和不足,這是否因為缺乏一部專門規范和調整司法解釋的法律導致的?
湯維建:我國司法解釋存在著以下主要缺陷和不足:
一是缺乏一部用來規范和調整司法解釋從制定形成到實際運用全過程、全流域的法律,司法解釋的重要性與其立法空白之間形成極度反差。
二是司法解釋完全根據“內部規定”進行制定和運用,缺乏社會公開度,形成了自我封閉性的“內部規則”,社會公眾難以參與此一過程并對此實施必要的監督,致使司法解釋的質量參差不齊。
上述問題的存在,導致了部分司法解釋出現 “未針對法律條文”的情形,在不同程度上也存在著因司法解釋之間相互抵觸和抵牾而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困境。
這些問題的存在有損于法律適用的嚴謹性和統一性,不利于敗訴的當事人服判息訴。造成這些問題的主因之一就是缺乏高位階的法律調整。
完善司法解釋聽證審查機制
《21世紀》:制定《司法解釋法》,目前是否有立法依據和基礎?
湯維建: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的《立法法》第119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于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情況的,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于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外的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不得作出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立法法》的這一條規定主要是對“兩高”享有司法解釋權作了賦權性規定,不涉及諸如制定司法解釋的程序等規則,因而屬于司法解釋法制化的“上半篇文章”,司法解釋的“下半篇文章”需另行制定獨立的《司法解釋法》來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2007年4月1日發布實施)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工作規定》(2006年5月10日發布實施)分別對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開展司法解釋的立項、起草、審議、發布、施行與備案監督等內容進行了規定,為司法解釋工作的開展提供了相對系統和完整的行為準則,我國司法解釋工作的規范框架也由此基本形成。這為制定《司法解釋法》提供了探索性規范依據。
《21世紀》:在立法過程中,應該如何通過制度建設來提高司法解釋的質量?
湯維建:制定《司法解釋法》,除規定通常的程序性規則外,應著重確立以下機制:
一是建立司法解釋的公開聽證機制。“兩高”在制定司法解釋過程中,應當將立項計劃、調研報告、專家意見等背景性材料以適度的方式在適度的范圍內向社會公眾公開,吸收相關領域專家以及普通公眾代表參加司法解釋的聽證會,允許社會公眾充分發表意見,以體現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原則和要求。
二是完善司法解釋的合法性審查機制。《司法解釋法》應體現出《立法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等備案審查的原則和要求,進一步規范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對司法解釋的依職權審查工作,明確對司法解釋進行合法性審查所應遵循的程序標準和實體標準。最高司法機關應當嚴格遵守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關于廢止、清理相關司法解釋的決議,完善司法解釋事前、事中與事后評估制度,健全司法解釋立改廢機制。
三是建立司法解釋的附帶審查制度。地方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若認為所涉及的司法解釋存在不當之處,應當呈報最高司法機關審查確定是否存在所稱問題,從而決定是否在個案中繼續適用該司法解釋。
《21世紀》:您對《司法解釋法》的體例有何建議?
湯維建:建議在立法體例上采取“總則+分則”的編撰模式。“總則”部分主要規定司法解釋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明確司法解釋接受人大監督的制度和機制,規定司法解釋所采取的各種形式等內容;“分則”部分主要規定立項與起草、審議與發布、備案與監督等內容。
本文鏈接:專訪全國人大代表湯維建: 制定《司法解釋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http://www.sq15.cn/show-4-379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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