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王峰北京報道 2024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5件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釋放了檢察機關依法從嚴懲處、全鏈條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的強烈信號,并為各級檢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提供示范和指引。
據介紹,2023年,全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假冒偽劣商品犯罪8503件14560人,起訴18777件38936人。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建議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假冒偽劣商品犯罪案件1634件1778人,監督公安機關立案2645件2879人。
食品藥品安全關系國計民生。2023年,全國檢察機關起訴食品犯罪案件5620件10711人,起訴藥品犯罪案件2544件5563人。
檢察機關依法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懲治力度,2023年起訴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人數同比上升40.8%。
突出打擊通過網絡平臺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
當前,網絡平臺已經成為消費者購物的重要途徑,同時,一些假冒偽劣商品也混雜其中,使消費者真假難辨。
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袁某通過微信聯系他人購買化肥顆粒,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使用私自印制的帶有某農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注冊的“某安”“某利”商標、某化肥有限公司注冊的“某富”商標標識的包裝袋,在其租賃的倉庫內進行分裝。
袁某使用本人及他人身份信息在某電商平臺注冊經營9家網絡店鋪,與他人合伙經營3家網絡店鋪,銷售假冒偽劣化肥至河南、江西等10余個省份。
袁某還向他人經營的網絡店鋪和微信客戶提供假冒偽劣化肥,銷售金額共計778萬余元。
經檢驗,袁某生產、銷售的化肥總養分、總氮、有效磷等數值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為不合格產品。
2023年12月29日,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
結合辦案中發現的問題,檢察機關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局、農業農村局等相關主管部門通報案情,推動開展為期3個月的“肥料產品質量專項整治”等農資生產執法檢查活動。
檢察機關以檢察建議的形式,督促郵政主管部門筑牢寄遞安全防線,聯合縣郵政局等3家單位開展農資打假“凈網”行動等專項檢查7次,嚴厲打擊“網絡+寄遞”形式違法犯罪活動,有效切斷非法網店銷售路徑。
強調深挖線索全鏈條打擊犯罪
檢察機關在辦理假冒偽劣商品犯罪案件時,不拘泥于已經發現的犯罪線索,還深挖假冒偽劣商品的源頭生產端等。
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被告單位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海某公司”)、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決定接受吳某(另案處理)委托生產壯陽類食品壓片糖果。
上述被告人明知那非類物質及其衍生物等成分禁止添加至食品中,仍將吳某通過微信從被告人許某某處采購的60余公斤那非類原料,與玉米淀粉、蔗糖、紅參粉等低價輔料混合,分別在青海、浙江窩點生產含有上述非法添加成分的壓片糖果共計30余萬片,并經由山東銷售團隊,通過聊天軟件逐級發展山東、江蘇、河北、福建等地經銷商,在網絡上發布“補腎固精、固本培元”等虛假廣告引流,經網絡電商平臺等銷售至上海、青海、安徽等地,生產、銷售金額達130余萬元。
案發后,公安機關在青海某公司、浙江生產窩點及曹某等人處扣押涉案原料、半成品及各批次壓片糖果若干。經檢測,涉案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中均檢出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生產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本案中,涉案有毒、有害食品流向多個知名電商平臺,對外銷售至全國各地,影響范圍大、輻射面廣。
檢察機關堅持治罪與治理相結合,從個案出發延伸類案調查,發現電商新業態下食品安全監管疏漏,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督促網絡電商平臺治理整改,取得較好效果。
同時,與電商平臺構建常態化協作機制,定期交換信息、提示犯罪風險,助力網絡平臺提升防控模型技術水平,協同共護網絡食品安全。
下一步,檢察機關將以“檢護民生”專項行動為契機,依法從嚴打擊網絡營銷、直播帶貨等新業態下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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