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月18日電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微信號消息,日前,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發布《關于防范遏制礦山領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硬措施》(以下簡稱《措施》)。
《措施》明確,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和重大事故隱患自查自改常態化機制,常態化開展“三違”行為自查自糾,嚴格動火作業、爆破施工、煤倉清理、運輸提升、密閉啟封等關鍵環節風險管控,加強地面吊籃等設備、“三堂一舍”等設施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對同類重大事故隱患反復出現、屢改屢犯、弄虛作假的,依法從重處罰,并從嚴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有上級公司的,嚴肅倒查上級公司主要負責人責任。
《措施》提出,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嚴厲打擊礦山各類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對頂風作案、屢禁不止的企業,依法依規從嚴懲處并公開曝光。要建立便捷、有效的舉報途徑,鼓勵社會公眾和從業人員舉報違法違規行為,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實行重獎。要通過礦井人員定位及分布、風量分配、用電量監測、產量來源、運輸量來源、瓦斯涌出量來源、涌水量來源、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地點等逐因素分析比對,深挖細究隱蔽工作面作業、整合技改期間偷采、安全監控系統造假、違規分包轉包等行為,一經查實,依法依規責令停產整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發現礦山企業有越界開采等違法行為的,應當移送當地自然資源部門嚴肅處理,并通知供電部門停止或者限制供電、公安機關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對無證照或者證照不全從事生產的,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依法依規提請地方政府關閉。
《措施》強調,礦山企業必須按規定采用鉆探、物探、化探等方法相互驗證,查清隱蔽致災因素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進行采掘作業。對災害礦井該鑒定不鑒定、該戴帽不戴帽、不按災害等級設防或者鑒定弄虛作假的,責令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對發生瓦斯亡人事故、瓦斯涉險事故以及瓦斯高值超限的煤礦,必須停止作業、嚴肅追究責任,并由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企業瓦斯防治的機構、人員、裝備、制度等方面進行全方位評估,經評估不具備防治能力的,不得恢復生產。對探放水造假、禁采區采掘作業、極端天氣不撤人的,必須按重大事故隱患嚴格處罰。對露天礦山邊坡角、臺階高度、平盤寬度等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或者邊坡監測系統達不到相關規定要求的,責令立即制定安全措施、限期整改直至停產整頓。(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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