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礦業權出讓、勘查開采等關鍵環節,專家為礦法修訂建言
聚焦礦業權出讓、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礦區生態修復、礦產資源儲備和應急等關鍵環節和主要問題,國家將全方位夯實礦產資源安全制度根基,完善制度設計。2023年12月30日,中國人大網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的內容,并面向社會各界征求修改意見,征求意見期限為30日。據第一財經記者了解,連日來,多方專家和學術組織紛紛開展修訂草案的討論,充分表達意見。
1986年3月19日通過并于同年10月1日施行的《礦產資源法》奠定了我國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基石。1996年、2009年,《礦產資源法》修改過部分條款。
2023年12月25日,受國務院委托,自然資源部部長王廣華在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作關于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的說明時表示,礦產資源法施行30多年來,對促進礦業發展,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礦產資源領域出現不少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問題日益凸顯,現行礦產資源法已不能完全適應實際需求,亟需修改完善。
本次礦產資源法修訂遵循以下總體思路:突出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目標,著力為加強礦產資源國內勘探開發和增儲上產、提高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提升應急保供能力提供制度保障,全方位夯實國家礦產資源安全制度根基;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礦業權出讓、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礦區生態修復、礦產資源儲備和應急等關鍵環節和主要問題完善制度設計,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遵循地質工作規律和礦業發展規律,確保制度設計符合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實際情況和特點,有效發揮法律制度激勵引導和規范約束相結合的積極作用。
據修訂草案,將加強礦產資源國內勘探開發和增儲上產;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管理;健全礦區生態修復制度。此外,修訂草案還針對建立礦產資源儲備和應急制度、強化監督管理、完善法律責任、落實平等保護產權、平等參與市場競爭等方面作出規定與調整。
中國工程院礦法修改課題組成員和礦業法治創新研究聯盟發起人曹旭升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礦產資源法修訂應“抓大放小、擱置爭議、求同存異”。當前,國家對礦產資源安全的重視程度前所未有,“保障礦產資源安全是一盤大棋”。
曹旭升表示,保障礦產資源安全的前提是查明礦產資源家底,做到有礦心不慌。實現礦產資源持久安全就需要構建礦產資源勘查資本市場和礦業權交易市場。勘查和開發兩大市場持久安全,礦產資源才能持久安全。
在中國礦產資源與材料應用協同創新平臺、礦業法治創新研究聯盟日前聯合舉辦的《礦產資源法》修改專家研討會上,礦政管理專家、自然資源部咨詢中心研究員李裕偉認為,現有礦業稅費綜合水平過高,應當梳理礦業稅費制度,論證礦業權出讓收益與資源補償費(已并入資源稅)之間的關系,不能重復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他認為,礦業權全面競爭性出讓導致空白地封鎖,礦業權出讓與找礦突破之間產生矛盾,建議保留礦業權取得申請在先方式,建議保障空白礦產地供應。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特聘教授李顯冬表示,礦業立法的目的是吸引社會投資,勘探先行,開發礦業,節省國家財政投入。在礦業權的取得方式上,協商授予和申請在先方式可折中,建議由國務院明確戰略性、緊缺性、短缺性資源來確定申請在先的礦種。非競爭性礦業權出讓一定要嚴格公開聽證等公平、公開、公正程序。
“礦產資源是工業糧食,應屬第一產業。”中國地質調查局原副總工程師王保良認為,應當通過申請在先方式調動社會資本參與風險勘查;礦業稅費的征收應區分探礦權和采礦權;礦產資源的保障不能僅強調安全,還要考慮礦產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礦產資源儲量造假行為已經入刑,礦法和刑法的相應條款應當統一。
原國土資源部地質環境司司長關鳳峻在會上表示,當前礦業經濟背景總體處于緊縮和不寬松狀態,如生態修復、礦業用地、環保、安全生產趨嚴,礦權投放少,礦權總量減少等。但礦產消費和產量均是增長的,供需明顯失衡現象短期內不會出現。應鼓勵新能源礦產、新材料礦產等勘查開發,在礦權設置、礦業用地等方面給予傾斜。
“體現礦產資源國家權益的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后,資源稅中是否包含國家權益需要明確。”自然資源部油氣資源戰略研究中心原副主任張應紅認為。
中國煤炭地質總局副書記兼副局長任輝表示,應重視下一步需要修訂的《煤炭法》《礦山安全法》與《礦產資源法》的協調互補。要處理好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障與保護的關系。中國黃金集團資源有限公司總法律顧問劉鳳新表示,礦法屬于礦產資源類法律的上位法,法律規范原則性要更強,具體操作性規范應該由配套法規或規章來規定。礦業權的出讓方式,可以競爭性和非競爭性相結合,由國務院具體規定。目前各方對于礦業權出讓收益有爭議、尚不成熟,不建議入法。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的編寫者和評審者的義務和責任應當在礦法中有所規制。
近年來,“合法采礦,違法用地”的現象較為普遍,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負責人鞠建華對此表示,礦業用地的問題應解決,不宜存在死角和后患,要有臨時用地、征地和租賃等多種方式。另外,礦產開發與生態安全不是對立的,重要的是準確把握綠色發展和生態保護的要求和規律,客觀科學地開展礦區生態環境修復、自然恢復和工程治理。還應高度重視共伴生礦產、固廢的綜合利用問題,各項規定和政策導向要有利于綜合利用,使得礦業權人合法合規開采利用礦產,有效消減各類固廢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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