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夫妻倆要離婚,卻都不想承擔撫養(yǎng)責任,法院判決不準許原告鐘某與被告何某離婚。
據(jù)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消息,原告鐘某與被告何某于2013年在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育有女兒小鐘。不幸的是,小鐘在成長過程中被診斷為多重一級殘疾,生活嚴重不能自理,需要特殊照料。之后,夫妻雙方因生活、工作、子女治療撫養(yǎng)等問題產生矛盾。2023年,雙方曾協(xié)議離婚,未達成一致。2024年,鐘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后撤回起訴。2025年,鐘某再次起訴何某要求離婚,何某表示同意。然而,對于婚生女小鐘的撫養(yǎng)問題,鐘某認為應由何某直接撫養(yǎng),何某則認為應由鐘某直接撫養(yǎng)。
法院經審理認為,處理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則之一是保護婦女、未成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不僅應綜合判斷父母之間感情是否破裂,還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問題,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處理。
本案中,婚生女小鐘未成年,患有殘疾等級為一級的多重殘疾,生活嚴重不能自理,需要特殊照料。雖然原、被告雙方之間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均同意離婚,但雙方對婚生女小鐘的撫養(yǎng)問題未能妥善處理,相互推諉,且均明確拒絕直接撫養(yǎng)。此種行為嚴重違背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法院判決不準許原告鐘某與被告何某離婚。判決生效后,雙方均息訴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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