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上班”10年,被辭退時要求公司支付20萬元賠償金,能獲支持嗎?不久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霍城墾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駁回原告王某的訴求。
1990年,王某進入某公司工作。2014年起,他因身體原因不再上班,公司也未給他發放工資,他的社會保險費個人及企業部分由他本人轉給公司,再由公司代為繳納。2023年,公司出臺方案,清理停薪留職人員,對符合返崗條件的人員下發《限期返崗通知書》,通知其辦理返崗或辭職手續。對既未返崗又未辭職的人員,由公司負責辦理辭退手續。其間,公司多次聯系王某,要求其返崗或辦理解除名義勞動關系手續,后于2024年1月2日通過微信向王某送達《限期返崗通知書》,要求他于當月28日前返崗工作并辦理相關手續,否則將按照流程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但王某以身體不適等理由拒絕返崗,也未辦理辭職手續。
2024年2月10日,公司依據《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作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同年6月14日,王某從公司領取此證明,但他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請求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萬元,被仲裁部門駁回。王某不服,向霍城墾區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雖長期未實際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但公司未依法解除勞動關系,雙方勞動關系在形式上存續至2024年2月。王某收到公司的《限期返崗通知書》后,既未回應,也未返崗,連續曠工5日以上,公司依據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作出解除勞動關系決定,不構成違法解除,故對王某主張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最終,該院判決駁回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對于勞動者來說,勞動關系需以實際履行為基石。若因特殊情況無法到崗,應及時提交醫療證明等材料,與企業協商崗位調整或辦理辭職手續。僅通過企業代繳社保維持“掛名”關系,卻拒絕履行勞動義務,既違反了誠信原則,也難以獲得法律保護。對于企業來說,用工管理須動態規范。對于長期離崗人員,應及時啟動勞動關系審查程序;若保留用工關系,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權利義務;若需解除合同,則須確保規章制度合法有效、通知送達完整留痕、曠工證據鏈完整。
掛名“上班”10年,被辭退時要求公司支付20萬元賠償金,能獲支持嗎?不久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霍城墾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駁回原告王某的訴求。
1990年,王某進入某公司工作。2014年起,他因身體原因不再上班,公司也未給他發放工資,他的社會保險費個人及企業部分由他本人轉給公司,再由公司代為繳納。2023年,公司出臺方案,清理停薪留職人員,對符合返崗條件的人員下發《限期返崗通知書》,通知其辦理返崗或辭職手續。對既未返崗又未辭職的人員,由公司負責辦理辭退手續。其間,公司多次聯系王某,要求其返崗或辦理解除名義勞動關系手續,后于2024年1月2日通過微信向王某送達《限期返崗通知書》,要求他于當月28日前返崗工作并辦理相關手續,否則將按照流程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但王某以身體不適等理由拒絕返崗,也未辦理辭職手續。
2024年2月10日,公司依據《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作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同年6月14日,王某從公司領取此證明,但他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請求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萬元,被仲裁部門駁回。王某不服,向霍城墾區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雖長期未實際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但公司未依法解除勞動關系,雙方勞動關系在形式上存續至2024年2月。王某收到公司的《限期返崗通知書》后,既未回應,也未返崗,連續曠工5日以上,公司依據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作出解除勞動關系決定,不構成違法解除,故對王某主張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最終,該院判決駁回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對于勞動者來說,勞動關系需以實際履行為基石。若因特殊情況無法到崗,應及時提交醫療證明等材料,與企業協商崗位調整或辦理辭職手續。僅通過企業代繳社保維持“掛名”關系,卻拒絕履行勞動義務,既違反了誠信原則,也難以獲得法律保護。對于企業來說,用工管理須動態規范。對于長期離崗人員,應及時啟動勞動關系審查程序;若保留用工關系,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權利義務;若需解除合同,則須確保規章制度合法有效、通知送達完整留痕、曠工證據鏈完整。
本文鏈接:稱病不上班終被辭 起訴索賠法院駁回http://www.sq15.cn/show-5-75515-0.html
聲明:本網站為非營利性網站,本網頁內容由互聯網博主自發貢獻,不代表本站觀點,本站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天上不會到餡餅,請大家謹防詐騙!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
上一篇: 肇事逃跑返回現場 匿名救助仍屬“逃逸”
下一篇: 繼父索要醫療費用 繼子女分情況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