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子女是否必須承擔對繼父母的法定贍養義務?近日,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07年7月,鄒某與陳某登記再婚。鄒某與前妻育有女兒鄒某斌,陳某與前夫育有長女陳某慧、次女陳某鳳及兒子陳某龍(陳某鳳與陳某龍系雙胞胎)。再婚時,陳某慧年滿16周歲,已完成中專學業并參加工作,陳某鳳、陳某龍則僅11周歲。其中,陳某鳳隨母親到鄒某家共同生活半年后,返回生父住所,主要依靠與祖母拾荒維持生計,并接受貧困生社會資助完成初二學業后輟學打工;陳某龍則隨母親在鄒某家生活至中專畢業,此后應征入伍,服役4年。
2024年下半年,鄒某確診肛管惡性黑色素瘤,截至2025年4月30日已支出醫療費用20余萬元。因治療耗盡積蓄且喪失勞動能力,鄒某訴至法院,要求繼子女陳某龍、陳某慧、陳某鳳承擔其醫療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定,陳某慧在母親再婚時雖未成年,但已滿16周歲,且通過勞動實現經濟獨立,與鄒某未形成撫養關系;陳某鳳隨母親與鄒某共同生活僅半年,此后由祖母撫養,關鍵成長期未得到鄒某的生活照料與教育支持,雙方亦未建立有效撫養關系。故對鄒某要求陳某慧、陳某鳳承擔醫療費用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陳某龍在母親再婚時年僅11周歲,長期隨母親與鄒某共同生活,接受其撫養教育,依法形成擬制血親關系?,F鄒某罹患重疾、陷入困境,具備贍養能力的陳某龍應依法履行贍養義務。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期限、情感基礎、經濟狀況及鄒某親生女兒鄒某斌亦應承擔贍養責任等因素,法院酌定陳某龍承擔鄒某部分醫療費用。
法官說法
本案的核心爭議是鄒某與3名繼子女是否形成事實撫養關系。根據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相關規定,繼子女承擔贍養義務須以繼父母履行撫養責任為前提。承辦法官解釋,重組家庭中,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不當然適用民法典父母子女條款。這種關系基于姻親關系產生,必須經過實質性的撫養教育行為,才能確立擬制血親關系。只有繼父母切實履行撫養教育義務,才能產生與自然血親同等的權利義務,繼子女由此必須承擔贍養責任,保障繼父母的晚年生活需求。
繼子女是否必須承擔對繼父母的法定贍養義務?近日,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07年7月,鄒某與陳某登記再婚。鄒某與前妻育有女兒鄒某斌,陳某與前夫育有長女陳某慧、次女陳某鳳及兒子陳某龍(陳某鳳與陳某龍系雙胞胎)。再婚時,陳某慧年滿16周歲,已完成中專學業并參加工作,陳某鳳、陳某龍則僅11周歲。其中,陳某鳳隨母親到鄒某家共同生活半年后,返回生父住所,主要依靠與祖母拾荒維持生計,并接受貧困生社會資助完成初二學業后輟學打工;陳某龍則隨母親在鄒某家生活至中專畢業,此后應征入伍,服役4年。
2024年下半年,鄒某確診肛管惡性黑色素瘤,截至2025年4月30日已支出醫療費用20余萬元。因治療耗盡積蓄且喪失勞動能力,鄒某訴至法院,要求繼子女陳某龍、陳某慧、陳某鳳承擔其醫療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定,陳某慧在母親再婚時雖未成年,但已滿16周歲,且通過勞動實現經濟獨立,與鄒某未形成撫養關系;陳某鳳隨母親與鄒某共同生活僅半年,此后由祖母撫養,關鍵成長期未得到鄒某的生活照料與教育支持,雙方亦未建立有效撫養關系。故對鄒某要求陳某慧、陳某鳳承擔醫療費用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陳某龍在母親再婚時年僅11周歲,長期隨母親與鄒某共同生活,接受其撫養教育,依法形成擬制血親關系?,F鄒某罹患重疾、陷入困境,具備贍養能力的陳某龍應依法履行贍養義務。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期限、情感基礎、經濟狀況及鄒某親生女兒鄒某斌亦應承擔贍養責任等因素,法院酌定陳某龍承擔鄒某部分醫療費用。
法官說法
本案的核心爭議是鄒某與3名繼子女是否形成事實撫養關系。根據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相關規定,繼子女承擔贍養義務須以繼父母履行撫養責任為前提。承辦法官解釋,重組家庭中,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不當然適用民法典父母子女條款。這種關系基于姻親關系產生,必須經過實質性的撫養教育行為,才能確立擬制血親關系。只有繼父母切實履行撫養教育義務,才能產生與自然血親同等的權利義務,繼子女由此必須承擔贍養責任,保障繼父母的晚年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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