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近日對外公布新修訂的《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進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明確游艇、車輛營運標準和認定要求。
《辦法》明確,全島封關運作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交通運輸、旅游業的企業(航空企業須以海南自由貿易港為主營運基地),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按政策規定進口“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用于交通運輸、旅游業。從事旅游業的企業,擁有自有游艇泊位或與碼頭經營人簽訂有效游艇泊位租賃協議的,可以進口“零關稅”游艇。已取得有效旅游業相關經營許可或已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的企業可以進口“零關稅”全地形車、滑翔機及懸掛滑翔機、氣球、飛艇及其他無動力航空器,娛樂或運動用快艇及其他船舶、劃艇及輕舟。
《辦法》還提出,海南省交通運輸廳、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廣電體育廳、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及其駐瓊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職責明確進口企業適用“零關稅”進口交通工具及游艇政策應取得的相關經營許可或備案手續,向社會公布并根據政策調整情況動態更新。交通、旅游文體、民航等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已進口“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的享惠主體經營資質的監督管理,對于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或者超越許可范圍經營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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