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在“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前夕,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了“能動司法護航,助力放心消費”暨消費者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布會。2023年,廣州法院受理各類消費糾紛24070件,幫助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3.4億元,有力維護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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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總量降幅較明顯
廣州市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姜耀庭在發布會上表示,近年來廣州法院通過廣泛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充分開展示范訴訟、“法院+”多元解紛平臺等舉措,更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激發消費活力,助力放心消費,用心用情保障改善民生,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
去年廣州法院受理各類消費糾紛24070件,幫助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3.4億元,涉消費者權益案件呈現出案件總量降幅明顯,案件類型呈現多樣化及覆蓋行業范圍廣的特點。
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庭庭長王會峰透露,得益于加強訴源治理、案源治理,去年廣州法院受理各類消費糾紛數量同比下降6.3%,有效實現收案壓降,案件總量有所回落。從案件類型來看,主要分為涉產品類消費案件和涉服務類消費案件。食品、保健品、日用品、化妝品、家用電器等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產品引發的糾紛是涉產品類消費案件的重點領域。
據悉,除傳統消費維權案件外,司法實踐中還出現了與當前平臺經濟相關的案件,如網絡直播帶貨、網絡游戲服務等新類型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訴前調解成效較顯著
新快報記者在發布會上獲悉,消費新業態存在的安全問題,美容保健類糾紛上升,其中涉及減肥藥、抗衰藥、美白藥、保健藥等產品類消費案件偏多。
具體到爭議層面,類型也是十分多樣,包括涉訴產品虛假宣傳、未標注或錯誤標注生產日期、生產廠家、批準文號以及缺少檢驗檢疫合格材料等。
此外,與會人員透露有關此類消費糾紛案件,訴前調解還是成效顯著:2023年,全市各基層法院經過訴前調解成功化解涉消費者權益糾紛3215件,較大減少消費者訴訟維權的金錢和時間成本,有效保障了消費者權益。
接下來,廣州法院將持續深入推進司法改革,提升消費領域矛盾糾紛審判現代化水平,將在提升消費糾紛在線化解質效、完善消費者權益司法服務制度、加強消費者權益司法保護宣傳工作等層面下功夫,為把廣州打造成為全國放心消費環境的高地貢獻司法力量。
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1
直播賣表宣傳不實 消費者獲三倍賠償
某公司主播在直播中對手表商品進行講解時,稱該手表內外圈均帶鉆且通體鑲嵌的均為原鉆。
湯某與客服再三確認后,購買了這款手表。收貨后,湯某查碼核驗發現手表編號下的原廠產品外圈不帶鉆。之后,該公司承認手表外圈所鑲嵌的鉆石為第三方鑲嵌,而非原鉆。湯某以存在消費欺詐為由,起訴要求該公司退款并三倍賠償。
判決結果:法院認為,某公司在直播活動中對案涉手表的外圈是否為原鉆進行了虛假宣傳,使湯某基于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據此,認定某公司構成欺詐,應當承擔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網絡直播平臺發展迅速,在刺激消費、滿足消費者需求、拉動經濟增長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此同時,某些商家夸大宣傳、知假售假,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情形也時有發生。
本案判決針對直播帶貨存在的典型問題,明確了以“貨不對板”等套路進行虛假宣傳的網絡銷售行為屬于欺詐,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本案對引導經營者誠信經營,加大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案例2
“首席”攝影是在校生 判婚慶公司進行賠償
黃某在準備婚禮過程中,與某婚慶公司就婚禮策劃進行溝通,婚慶公司承諾婚禮攝影及錄像由“首席”攝影師提供服務。
婚禮結束后,婚慶公司向黃某發送了婚禮照片,黃某對攝影效果提出異議并反饋,之后發現婚禮攝影師實為視覺傳媒專業的在校學生,在婚禮前半個月才開始獨立進行拍攝。黃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婚慶公司退還部分服務費用。
判決結果:法院認為,某婚慶公司向黃某對婚禮攝影和攝像明確約定為“首席”攝影師,根據字面釋義及一般大眾認知,“首席”攝影師應為攝影團隊中最高級別的攝影師,但婚慶公司實際提供攝影服務的攝影師為剛從事拍攝工作的在校學生,顯然與其承諾不符,故構成違約,應向黃某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典型意義:本案中,婚慶公司未按協議履行其商業宣傳內容,不僅給消費者帶來了經濟損失,也導致其消費目的難以實現,依法應承擔相應賠償。本案也提醒消費者在選擇商業錄像攝影等相關服務時要擦亮眼睛,在交易前與攝影師詳細溝通,以免造成糾紛和遺憾。
案例3
賣減肥產品引糾紛不符食安標準被罰
王某通過“朋友圈”銷售減肥產品,鐘某經溝通后下單購買了12盒產品。在食用該減肥產品后,鐘某出現了心慌、口渴、不舒服等副作用,隨后要求王某退款賠償,雙方協商無果,鐘某向法院起訴。
經法院調查,市場監管局查明案涉產品中標明的生產許可證于產品標明的生產日期前已注銷,生產廠家及生產地址也未更新,產品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商品。
判決結果:法院認為,案涉減肥產品已經市場監管局查明為不符合食品安全相關標準,故鐘某主張案涉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具備事實依據,法院予以采信,判決王某應向鐘某退還貨款并承擔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本案中,銷售者采購食品未審核供貨者的相關許可證及合格證等證明文件,所售食品標簽未依法標注合格有效的生產許可證編號,經相關職能部門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嚴重威脅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食品安全事關民生,應堅守食品安全底線,堅決遏制食品領域違法行為,共同營造安全放心的食品環境。
案例4
不正當手段“保錄取” 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周某與某美術中心簽訂《培訓協議書》,約定由美術中心對周某女兒王某進行培訓,協助和確保王某在升學考試中被某學校錄取。周某支付相關款項后,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周某要求解除與美術中心的涉案合同并退費,該美術中心拒絕,雙方協商無果,周某遂起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法院認為,案涉《培訓協議書》約定以協助和確保王某在升學考試中為某學校所錄取為目標,結合美術中心工作人員的相關陳述,可見雙方簽訂涉案協議時希望通過其他不正當手段實現保證錄取目的,該行為與公開公平錄取的原則不符,剝奪了其他考生公平入學的機會,實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故該條款內容不應受到法律保護,認定上述條款無效。
典型意義:近年來,各大培訓機構為吸引考生報名,紛紛打著承諾考試“包過”的旗號,更有個別機構試圖以不正當手段實現保證錄取的目的,該做法嚴重妨礙考生公平競爭,破壞社會誠信,敗壞社會風氣,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該類合同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所規定的關于民事行為無效的情形。
本案判決也提醒廣大消費者,應選擇正規的培訓機構,嚴格遵紀守法,誠信考試。
采寫:新快報記者 毛毛雨 高京 通訊員 張雅慧 陳詩媛 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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