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 林漢垚
為改進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監管,推動保險公司提高資本保證金管理水平,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修訂發布《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據了解,上一版《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發布于2015年,至今已運行10年。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隨著我國保險市場持續快速發展,《原辦法》已不能完全適應保險市場發展和監管的要求。
同時,內地與香港、澳門簽署的《關于修訂<《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允許香港資銀行、澳門資銀行作為內地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存放銀行,需要修訂《原辦法》以滿足該協議要求。
取消存放銀行類型限制
本次《辦法》取消資本保證金存放銀行類型限制,各類型商業銀行均可作為存放銀行。而《原辦法》第六條則要求,保險公司可選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作為資本保證金的存放銀行。
同時,《辦法》還優化存放銀行條件,包括提高了存放銀行凈資產規模要求,補充完善了存放銀行審慎監管指標要求等。
如《辦法》將對存放銀行上年末凈資產要求從不少于200億元人民幣提高至不少于300億元人民幣。
《原辦法》要求存放銀行上年末資本充足率、不良資產率符合銀行業監管部門有關規定,《辦法》則將該項補充為上年末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流動性比例等主要風險監管指標都需符合金融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上述負責人表示,近年來,我國銀行機構資產規模持續增長,原辦法存在資本保證金存放銀行凈資產規模要求偏低問題,此次修訂提高了存放銀行凈資產規模要求,以有效篩選規模適當的銀行。
為了落實對外開放要求,《辦法》取消了存放銀行類型限制,同時為了提高存放銀行安全性,優化了審慎監管指標要求,要求存放銀行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辦法》也完善資本保證金存放形式,增加“大額存單”存放形式,將“大額協議存款”調整為“協議存款”。目前保險公司可以以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大額存單、金融監管總局批準的其他形式,四種形式存放資本保證金。
完善資本保證金管理要求
《辦法》完善資本保證金管理要求,增加了資本保證金到期后的續存或轉存要求,提高單筆資本保證金存款金額要求。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每筆資本保證金存款的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2000萬元(或等額外幣)。保險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營運資金)低于人民幣1億元(或等額外幣)的,按實際增資金額的20%一筆提存資本保證金。
而《原辦法》則為,每筆資本保證金存款的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或等額外幣)。保險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營運資金)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或等額外幣)的,按實際增資金額的20%一筆提存資本保證金。
此外,《辦法》將資本保證金處置行為事后備案制調整為事后報告制。
如《辦法》第十四條,當因匯率波動造成資本保證金總額(折合人民幣)連續20個工作日低于法定要求的保險公司,應自下一個工作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實際差額一筆提存資本保證金并辦理相關事后報告手續。
該負責人表示,《辦法》將資本保證金處置行為事后備案制調整為事后報告制,適當簡化了報告資料要求,主要是為了精簡保險公司報送事項,優化報送方式,以降低其合規成本,并提高監管質效。同時,《辦法》明確了保險公司對報告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壓實其報告主體責任,對未按規定進行報告的監管機構將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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