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9月28日電 浙江證監局網站近日披露關于對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財通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來源:浙江證監局網站(下同)
浙江證監局表示,經查,財通證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未有效建立覆蓋境外子公司的決策事項落實跟蹤制度及決策效果評估制度;二是未健全對境外子公司的風險管控機制;三是提名的境外子公司部分董事不符合相應任職條件。
浙江證監局表示,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9號)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財通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浙江證監局表示,財通證券應當深刻吸取教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整改工作,并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追責問責。同時,你公司要強化合規意識,切實提升合規管理水平。
浙江證監局網站近日還披露了關于對錢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浙江證監局表示,經查,財通證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未有效建立覆蓋境外子公司的決策事項落實跟蹤制度及決策效果評估制度;二是未健全對境外子公司的風險管控機制;三是提名的境外子公司部分董事不符合相應任職條件。
錢斌作為財通證券總經理助理、財通證券(香港)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對上述情形負有管理責任,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錢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中新經緯APP)
本文鏈接:財通證券及總經理助理錢斌收警示函http://www.sq15.cn/show-3-15620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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