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0月31日電 艾羅能源31日盤后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證監局下發的《關于對浙江艾羅網絡能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下稱《警示函》)。
《警示函》顯示,經查,艾羅能源募集資金管理中存在以下違規問題:
一是部分募投項目進展披露不準確。“儲能電池及逆變器擴產項目”實際于2023年12月投入使用并產生收益,但公司2024年半年報、2024年年報等信披文件中均披露該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日期為2022年6月。
二是變更項目實施地點披露不及時。“光儲智慧能源研發中心建設項目”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項目建設地點為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銀湖科技城。2025年7月1日,公司《關于變更部分募投項目實施內容實施主體實施地點及募投項目延期暨向全資子公司增資并新設募集資金專戶的公告》顯示項目實施地點由杭州市富陽區銀湖科技城變更為杭州市西湖區紫金港。檢查發現,該募投項目從開始實施即在杭州市西湖區,公司未及時披露變更情況。
三是未披露募集資金賬戶被訴前保全情況。2024年9月公司農行募集賬戶被訴前保全凍結332萬元,2024年10月解除。公司未披露相關情況。
浙江證監局指出,艾羅能源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15號)第十二條、《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監管規則》(證監會公告〔2025〕10號)第八條和第十六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6號)第三條規定。
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李新富、董事會秘書盛建富、財務總監閆強未能勤勉盡責,敦促上市公司規范使用募集資金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第五十一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6號)第四條、第五十二條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6號)第五十三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艾羅能源、李新富、盛建富、閆強分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企業網站信息顯示,艾羅能源成立于2012年,2024年1月3日登陸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公司是光伏儲能系統及產品提供商,向客戶提供光伏儲能逆變器、儲能電池以及并網逆變器等產品。
業績方面,2025年前三季度,艾羅能源實現營業收入30.28億元,同比增加25.80%;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1.50億元,同比減少6.32%。
二級市場上,艾羅能源31日收漲4.67%報74.45元/股。(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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