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1月18日電 (周奕航)近日,浙江證監局披露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浙江證監局對林藝平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的行為作出處罰,罰沒金額合計超1.77億元。
浙江證監局稱,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期間,林藝平在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某某科技)任職,承擔交易策略前端開發,產品風控,部分產品交易測試、決策、下單、監控等工作,實質上實施了私募基金從業人員的履職行為。而浙江省內兩家私募基金管理人與某某科技均由同一實控人控制,同一管理團隊管控。前述兩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某某科技的內部控制和人員管理均按照同等要求進行約束。
浙江證監局指出,期間,林藝平不僅因工作職責可接觸、查詢前述兩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關未公開信息,而且直接獲取、加工過相關未公開信息。
經查,2022年11月至2023年8月期間,林藝平借用“何某龍”東莞、中信證券賬戶,IP在杭州的交易都是由林藝平決策、操作,資金是林藝平借用賬戶中原有的何某龍的資金,盈虧由林藝平承擔。
2022年11月16日至2023年9月6日期間,林藝平控制使用“林某治”國金、東莞證券賬戶及“何某龍”東莞、中信證券賬戶,在滬深兩市趨同買入股票并盈利。
浙江證監局指出,林藝平的前述行為違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62號,下稱《私募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的違法行為。
依據相關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林藝平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8857.69萬元,并處以8857.69萬元罰款。依據《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私募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85號)第三條第五項、第七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林藝平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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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魏薇 李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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